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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起,不动产权证书不再记载抵押权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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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记者:张婉
通讯员:宋绍聪
编辑:刘伟责编:郭巧3月24日,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今年5月4日起,申请人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抵押权登记时,纸质不动产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附记栏将不再记载抵押权登记信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 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持续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1〕57号)精神,深入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提高工作效率,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办理土地、房屋抵押权登记时不再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记载抵押权登记信息。
统筹:田哲轶 江虹
审核:卢冀明 刘菡 郭晨蓉
监审:孙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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