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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起,不动产权证书不再记载抵押权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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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记者:张婉

通讯员:宋绍聪

编辑:刘伟责编:郭巧‍‍



3月24日,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今年5月4日起,申请人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抵押权登记时,纸质不动产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附记栏将不再记载抵押权登记信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 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持续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1〕57号)精神,深入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提高工作效率,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办理土地、房屋抵押权登记时不再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记载抵押权登记信息

5月4日之前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已记载抵押登记信息的,在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时,仍按原程序办理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需要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可以通过以下四种途径进行查询:持相关证明材料至不动产登记机构档案查询窗口现场查询;持身份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自助查询机查询;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冀时办”手机APP查询;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范围内可通过秦皇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一证一码”功能查询。


统筹:田哲轶 江虹

审核:卢冀明 刘菡 郭晨蓉

监审:孙志伟

终审:何义安 周岩 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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