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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我省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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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常明明

责编:郭巧

8月20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有关意见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unzhenchu@hebmail.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1日。

要点内容如下

↓↓↓


常态化开展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房龄超过30年等农房为重点,每年组织开展农房使用安全隐患排查。
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结合旧村整治、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洪涝灾害工程治理、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等工作,制定维修加固、原址翻建、异地安置等解危政策,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抓紧整治到位,对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房屋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

严格用作经营的农房安全管理
农房用作经营活动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确保房屋具备安全使用条件,鉴定为C、D级的危险房屋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应加强信息推送和部门协同,对用作经营的农房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抽查检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立即采取人员撤离、停止使用、临时封闭等管控措施。产权人和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使用。


持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
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落实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和保障长效机制。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对象危房,及时纳入政策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实施危房改造的农房要同步达到当地的抗震设防要求。鼓励引导地震易发区农户实施农房抗震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中鼓励同步实施节能改造。

合理安排农房建设用地
各地要保障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农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或“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鼓励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结合新村建设和旧村整治,因地制宜安全建设农房,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合村并居搞大社区

严格规范农房设计施工
农村自建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且在我省施工许可限额范围内。

农村低层住宅(2层及以下)可选用标准设计图集或通用设计方案,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并签订建房合同,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后方可组织建设;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为建房户提供全过程技术服务,开展施工现场巡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限额以上(投资大于10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500㎡)其他农村住宅(3层及以上)、限额以上农村公共建筑要依法依规纳入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许可和开工许可后方可组织建设,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房屋质量安全责任。

农房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抗震设防等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

提高农房设计水平
以县域为单位,各地编制具有地域特色、乡土特点的农房标准设计图集,免费供村民选用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标准设计图集应包括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重要节点大样图等。
结合历史文脉、风俗习惯对农房建设实行风貌管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建筑设计单位和专业人员提供农房设计服务,满足村民个性化建房需求。

提升农房建设品质
各地要落实《农村住宅设计标准》,用好《河北省农村住房建筑导则》,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风貌协调”的现代宜居农房。

因地制宜推广绿色节能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农房建设,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

加快农村改厕及水电气路信等配套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农房居住使用功能,满足村民现代生产生活需要。

农村燃气设施要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落实好定期安检制度,确保用气安全。
查看公告全文,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来源:河北青年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审:田哲轶

监审:周岩 赵明

终审:朱志勇 费依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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