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6期:《互殴导致大巴坠江,后续各方如何溯责?》
11月2日上午,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发布消息,经过对坠江公交监控的分析,确定该起事故系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引发。
根据公布的监控内容显示,当时车上一名女乘客刘某坐过站,要求下车,但因附近并无公交站点,按规定司机冉某并未停车。随后刘某起身来到驾驶位旁指责冉某,冉某也屡次回头解释、争吵,争执逐步升级。
当公交车行驶到万州长江二桥上时,刘某手持手机击打冉某头部,冉某则松开右手侧身回击。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伸出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手臂。就在这时,冉某收回右手,突然向左急打方向盘,时速超50公里的公交车因此失控撞向对向行驶的小轿车,并冲下大桥、坠入江中。
如此严重的交通事故,起因竟然只是由坐过站引发的争执。仔细检视,事故的发生或有多方面的深刻原因:弥漫于社会之中的急躁、暴戾,缺乏起码的职业尊重和规则意识,法律上的无知愚昧等等。在痛惜、悲愤之余,厘清各方的法律责任,有助于全社会凝聚法律共识,遏制愈演愈烈的抢夺方向盘现象,尽可能避免类似惨剧的发生。
关于刑事责任部分,刘某与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发生言语冲突,进而主动击打驾驶员,引发互殴,致全车乘客和其他道路上的车辆人员安危于不顾,最终导致十多人命丧长江的惨烈后果。刘某行为已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对于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应分情况讨论。若冉某确因与刘某互殴,导致其无法把控方向盘或者操作失误引发事故,那么冉某同样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冉某向左急打方向盘是出于泄愤或者报复,故意将车撞向护栏,那么冉某将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但无论如何,现二人都已在事故中身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生命离去可导致刑责的终结,却不能豁免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刘某和冉某共同实施的互殴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具有明显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构成侵权行为,且应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冉某作为受雇于公交公司的司机,其驾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公交车公司应对遇难者家属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除侵权责任之外,因为乘客在乘坐公车时,与公交车公司之间订立了运输承揽合同,公交车公司有义务保证乘客安全。因此,遇难者家属还可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只能择一主张。
具体到赔偿层面,刘某的遗产应当被优先用来偿还其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但对于超出遗产价值范围的部分,遇难者家属无权向刘某家属进一步索赔。考虑到本次事故的严重程度,刘某个人遗产恐怕难以偿还,故公交车公司将会是主要的赔偿主体。若乘客或公交车公司有购买保险,则还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网络上有人质疑,事发大桥的护栏为什么撞一下就解体了?如果大桥护栏在设计或者建造上不符合标准,那么相关建造施工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是这需要专业机构的鉴定证明。
事故真相尘埃落定,遇难者家属的维权之路才刚刚开始。惟愿此次事故能为全社会敲响警钟,切莫再让一个人的坐过站,误了全车人余下的旅途。
邓学平 律师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
人,专栏作者、前资深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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