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第219期:《检方不批捕,公安机关应当尽快对赵宇撤销案件》

邓学平 邓学平律师 2019-04-13

福建小伙赵宇见义勇为,出手制止陌生男子行凶却被公安机关拘留十四天的事件愈演愈烈。赵宇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次成为全民参与的法律话题。

继公安机关回应“正在调查核实”之后,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日前回应称,曾经收到过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但检方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赵宇也因此释放。

检方并未详细说明,其不批准逮捕的具体理由。法律上,检方不批准逮捕的原因可以有很多。有可能是因为检方认为不应追究赵宇的刑事责任,也有可能是因为检方认为证据不足,还有可能是因为检方认为虽然赵宇够罪但没有逮捕必要。

也就是说,检方不批准逮捕并非案件程序的终结。这坐实了赵宇关于自己后续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担心和说法。从诉讼程序的角度讲,赵宇已经是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并且他现在并非全然的自由之身,而是被采取了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

的确,目前案件的原始和完整证据,我们并不掌握。如果像昆山反杀案一样有现场监控录像,那么整个事情经过将会一目了然,法律适用也会相对简单明了。尽管目前没有看到直接的监控录像,但这个案件最直接的三名当事人都已经公开对媒体发声。如果这三人不是故意对媒体撒谎或者存心误导公众,那么根据我们国家的证据规则,已经大致可以还原出当时的事情经过:

陌生男子对女子实施了非法暴力,赵宇听到求救呼叫后赶至现场,对施暴男子进行了制止,在此过程中导致陌生男子受伤。至于女子提到的性侵情节,如果有证据证实,那么陌生男子将涉嫌强奸未遂犯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女子提到的性侵情节无法证实,但只要能证明陌生男子对女子实施了暴力殴打,那么赵宇的行为就已经符合了正当防卫的要求。

有网友表示,赵宇是在后来的厮打过程中踢伤陌生男子的,认为本案有防卫过当的空间。我认为,只要厮打是因为制止陌生男子不法侵害引起的,原则上不影响正当防卫的基本定性。除非有证据能同时证明:当时女子已经明显脱离危险,陌生男子已经明显不可能再继续施暴,赵宇再行实施的踢打已经完全没有必要,否则持续的厮打过程仍然是在正当防卫的整体框架之下。因为厮打并未分出胜负,陌生男子随时有再次不法侵害的可能,这时贸然要求赵宇中止防卫既违背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本意,也违背一般人的经验认知。

需要指出的是,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既包括不负刑事责任,又包括不负行政责任,甚至还包括不负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司法机关最终认定赵宇构成正当防卫,那么赵宇就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其拘留十四天也是错误的。对于陌生男子的治疗及医药费用,赵宇根本不用赔偿。相反,如果赵宇受到了人体伤害,可以要求陌生男子进行赔偿,并且可以要求女子进行适当补偿。

公安机关关于“正在调查核实”的回应,没能平息公众疑虑。因为公安机关只有首先进行调查核实,才能做出行政处罚和刑事立案。不能等到已经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再告诉公众“正在调查核实”。当地检方没有批准逮捕,防止了错误的扩大,但检方还可以做的更多。因为检方具有侦查监督职责,应当及时督促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并解除对赵宇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正当防卫是天赋权利,也是生物本能。我国在立法层面已经制定了完整的正当防卫法律体系,只是过往的司法实践过于保守,导致正当防卫条款未能充分发挥惩恶扬善的作用。除非公权力能保证自己随时随地、触手可及,否则公民的私力救济一定不能过分挤压。期待赵宇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见义勇为、正当防卫不再惧怕法律的制裁。

邓学平  律师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

人,专栏作者、前资深检察官。

▲长按二维码“识别”添加微信公众号

往期回顾:

1.第218期:《为生命辩护,需要怎样的辩护词? ——兼张扣扣案代理手记》

2.第216期:《无罪辩护需申报?福建省律协好心办错事》

3.第215期:《拦路扇老师耳光违法,但追究刑责要慎重》

4.第214期:《女子遭家暴31年砍死丈夫,反家暴法应长出牙齿》

5.第213期:《初中生殴打同学时猝死,追责莫再偏离法律轨道》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