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学平:《企业家病死看守所,审前长期羁押的坚冰为何难破?》
前几天,企业家病死看守所,家属四次申请取保候审均未获准许的新闻刷屏网络。据媒体报道,这名叫作周广华的女企业家患有多种严重疾病,看守所一开始就认为她不适合羁押。在其被羁押的500多天里,除了家属和律师多次申请取保候审外,看守所和医院也多次建议办案单位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在看守所最后两天,这名女企业家曾双手合十求救,两次按响紧急情况警报,奈何直到最后奄奄一息才获准住院治疗并旋即因病医治无效去世。
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在他的生命被法院合法剥夺以前,也都有完整保存其生命和健康的法定权利。这是刑诉法人权保障原则的重要体现。更何况,对于周广华而言,她涉嫌的罪名只是职务侵占罪和行贿罪,这类经济犯罪根本不可能被判处死刑。也即退一万步,即便周广华罪刑确凿,也绝对罪不至死。因此,对一个重症病人长期羁押,形同在变相对其执行生命刑罚。这毫无疑问的违反了法治精神。
类似周广华这样的悲剧,近年来时有发生。曾经的气功大师王林,也是身患重病却取保不得,最后也是离开看守所没几天就病死在医院。等到病情恶化到无法逆转的时候,才匆匆取保送医救治,也许只是为了证明嫌疑人并非死在看守所。但这更像是责任推脱,而不是基于对他人生命的尊重。少数办案人员这种冷漠的心态和做法,着实令人遗憾。
其实,取保候审难在我国乃是长期、普遍现象。更多的案件当事人因为没有发生极端后果,所以未能引发社会关注。现实情况是只要把人抓进去了,除非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否则都很难中途取保候审。而检察院在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时候,主要是看案件是否够罪以及是否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至于逮捕必要性审查,至今仍停留在政策文件上,基本没有落地。遇上重大复杂的案件,办案单位反复退查和延期,等到法院判决结果出来,当事人有时需要等待数年之久。有人根据现行规定做了一个计算,结论是:在法院做出生效裁判之前,当事人可以被合法地羁押长达13年零1个月。
虽然根据刑诉法,应当以取保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但现实情况却恰恰相反。我代理的很多案件,当事人被羁押后根本无人审讯,人被长期空关着就是不同意取保。我曾经在某地代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跟办案警官见面沟通时对方甚是客气。临走时,我当面递交了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没想到这位警官态度立马改变,直言我初次见面就申请取保太不应该,并责备我这样做会让他为难,会给他增加工作量。这位警官显然是坦诚的,我并不认为他个人有什么问题。他只是习惯了把羁押当常态,是司法现状造就了他的思维定势。
审判前长期羁押的最大问题是违背无罪推定和审判中立的原则。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在法院依法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得被确定有罪。所以即便人被抓起来了,在侦查阶段也只能叫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决之前也只能叫被告人,只有当法院有罪判决生效了以后才能叫罪犯。可是如果案件还没到法院之前,如果法院还没有判决之前,当事人就已经被羁押了数个月甚至数年,那么无罪推定和审判中立还如何体现?
在我国现行的权力架构之下,侦查机关的地位最高。之前,公安局局长往往既是政法委书记,又是副市长。现在虽然很少兼任政法委书记了,但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仍是标配。纪检监察机关的地位比公安机关更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更加强势。大家可以想一想,这样长期羁押之下,要在法院获取一纸无罪判决该有多难?因为一旦无罪释放,就意味着之前的办案单位都错了,之前的羁押都错了,就意味着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国家赔偿。多数法院不敢冒这个险,不愿挑这个担子。所以很多实质上无罪的案件,法院最后都是以实报实销的形式结案,即已经羁押多久就判决刑期多久。
审判前长期羁押居高不下的根源之一,在于抓人逼供的办案习惯。长期羁押带来的精神痛苦,哪怕是没有任何刑讯逼供,也会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强制。特别是企业家或官员,或多或少都有些灰色地带,只要深入调查总能查出些问题。所以把人抓起来关上几个月,没事也能整出事来。抓人成了办案的最大利器,口供成了定罪的王牌证据,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格局根本无法扭转。
如果把审判前长期羁押的责任完全归咎于侦查部门和检察部门就大错特错了。我代理过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当事人有自首、立功并且主动缴清了全部偷逃的税款,根据以往判例基本上会被判处缓刑。令人意外的是法院通知领取起诉书的时候却直接将当事人收监。法院在没有开庭审理甚至法官还没有阅看卷宗的时候就直接逮捕当事人,你还能指望他无罪推定、审判中立?这个案子最终还是判处了缓刑,但我的当事人却在法院阶段被白白关押了一百多天。对于经营企业的人而言,这突如其来的一百多天失联,会造成多大的损失有时很难估量。
不准许取保的理由大体只有一个,但延期羁押的理由却可以五花八门。广东一家法院甚至以不可抗力的名义停止计算一名被告人的羁押期限。长期以来,侦查、起诉、审判被当作流水线的前后不同工序,却忽略了三者之间的本质功能差异。如果法院作为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却失去了应有的制衡和矫正功能,那么法治的底线还能交给谁去守卫? 这就是为什么有些地方严格限制警方的拘捕期限,并在法院环节建立保释制度的原因所在。
最近经济形势下行压力加大,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话题再度升温,国务院也专门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但法治环境才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是因为法治意味着公平、透明、可预期,意味着公权力能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只有这样的硬约束才能保障产权,激励创业创新,给民营企业家安全感。对于企业家而言,人身安全和财富安全才是他们的首要考虑。企业家犯罪高发,有个人因素,并不完全是冤假错案。但同样不容否认的是,企业家涉罪也有体制机制的因素。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不仅要求我们的经济立法和商事司法大步转型,而且要求我们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跟着同步转型。国家应当将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作为法治建设最重要的配套和支撑。
法治是宁国安邦之本,是千年大计,而不是权宜之计。司法改革其实真正要改的核心问题就那么几个,羁押制度就是其中的一个。我们在人脸识别和监控探头上已经投入如此之多,但我们似乎忘了,这张安全防控网为取保候审也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保障。现如今,技术上的羁押替代措施已经很多,问题出在某些人的观念还没有摆脱束缚。
邓学平律师出品 第247期
律师、专栏作者,前资深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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