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 | 年终考核不合格,能不能调岗降薪?防”坑”指南在此
热忱服务职工
2018年临近尾声
你年初时定下的小目标
都实现了吗?
个人小目标没实现不要紧
单位也到了进行年终考核的时候
这与我们员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企业年终考核如何做到合规?
员工拥有哪些权益?
考核不合格就降薪甚至开除合法吗?
……
你关心的问题答案都在这里
首先,企业年终考核制度的内容应合规。
比如,员工的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补贴(交通、食宿、误餐)、绩效工资或年终奖,其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补贴等是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履行工作职责所获取的固定劳动报酬,是企业应当按月支付的工资,该部分工资是不能根据年终考核进行扣减的。而员工的绩效工资或年终奖,系员工的浮动工资,企业可以根据员工当年度的工作业绩、表现进行年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支付具体金额。
其次,应注重企业年终考核制度的民主性程序。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涉及员工劳动报酬等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经过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讨论,即规章制度的民主性程序。因此,企业进行年终考核的操作标准与流程应形成具有民主性的、可操作性的文件,方能作为有效的考核制度依据。
最后,企业年终考核制度与考核结果的公示性程序不能少。
企业应将年终考核制度向员工进行送达、公示,包括在公共工作区域公告、书面签收、组织学习等方式,方能对员工产生约束力,同时企业根据考核制度作出的考核结果也应向员工进行送达、公示,听取员工的申辩意见。
企业年终考核是对员工当年度业绩、表现的考核,而“不胜任工作”是指员工履职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两者不能等同。企业年终考核可以作为评判员工是否胜任工作的指标依据之一,但不能将员工年终考核不合格直接认定为不胜任工作。
调岗降薪均涉及员工的根本利益,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另一方面,年终考核不合格不等同于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也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关于不胜任工作调岗的规定。员工年终考核不合格,企业可以通过设置绩效工资或奖金的方式进行约束,不能直接对员工进行降薪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绩效考核等级,并规定考核末位淘汰的,用人单位能否据此单方解除与考核末位者的劳动关系?答: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绩效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对员工进行年终考核,一方面可以对当年度企业经营业绩进行盘点总结,并做好下年度工作安排,另一方面也对员工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促使员工提升劳动技能。同时,企业在进行年终考核时应做到合法合规,尤其是上文提到的年终考核与不胜任工作的关系,避免因年终考核引发劳动纠纷。
来源:浙工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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