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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伊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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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政府批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连续发布通知,明确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这是继1月份浙江在全国率先推出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地方政策后,再度率先出台落实“浙江版”税收优惠政策。
此次出台的“浙江版”税收优惠政策聚焦促进退役士兵、重点人群创业就业,本着“顶格优惠+叠加享受”的原则进行制度设计,从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就业两方面给予税收优惠支持,最大限度让利纳税人。
按照中央授权允许上浮的最高标准减免相关税费。其中,对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国家标准上浮20%减免应纳税费;对招用吸纳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企业,分别按照国家标准上浮50%和30%予以税收减免。
纳税人已享受浙江省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及其他税收优惠的,可叠加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招用吸纳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企业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来源:浙江发布、浙工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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