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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就业创业政策精选之二 | 校企合作的补贴看这里

 主动服务发展  

热忱服务职工


关键词:校企合作用工服务政策

01

就业见习补贴

对象:

吸纳毕业学年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大学生及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见习的就业见习基地,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标准: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补贴,见习期限为3-12个月。

被评为市级和省级以上见习示范基地的,见习补贴可分别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和120%,对留用率达到50%以上、留用人数5人以上的,补贴比例再提高10%。


02

就业见习基地保险费补贴

对象:

为见习人员缴纳保险的就业见习基地。

标准:

缴纳综合商业保险的150元/人以内按实补贴;仅缴纳工伤保险的全额工伤保险费补贴,以上两项保险费补贴不得重复申领;在见习期满后被设立见习基地的单位正式聘(录)用的,可按规定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对其单位缴纳部分可给予补贴。


03

见习示范基地奖补

对象:

经认定为市级、省级优秀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标准:

给予一次性10万元/家、30万元/家的奖励。


04

用工服务补贴

对象:

为我市企业引进劳动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劳务协作基地等市场主体。

标准:

一次性每人300元,重点人群500元。


05

校企合作办班补贴

对象:

与市内外全日制职业院校(包括民办职业院校)合作冠名办班时间2年以上,已签订规范的合作办班协议本市企业。

标准:

对冠名班毕业生到冠名企业就业率达40%以上或者每班达15人以上的,给予冠名企业赞助费50%的补贴,其中与市内合作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与市外合作的,最高不超过12万元。


06

市外院校推荐就业补贴

对象:

一次性为我市一家企业引进10名以上应届毕业生的市外高校、职业院校。

标准:

按每名应届毕业生5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推荐院校补贴。


咨询联系

市就业管理服务局:0576-88201858,88209238。

来源:台州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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