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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微讲堂 | 企业因疫情不能及时支付工资,职工能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主动服务发展  

热忱服务职工


随着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各企业复工复产稳步推进。

那么员工最关心的问题来了——

疫情期间不能正常上班,

工资应当如何结算?

企业因疫情不能及时支付工资,

职工能否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想知道权威的解答吗?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护航和谐劳动关系。浙江省职工服务中心、浙江工人日报社和浙江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联合制作工会普法微讲堂,旨在引导疫情下企业正确规范地用工,减少法律风险,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普法微讲堂一共有12期(目录见下文),从受疫情影响企业如何发放工资、如何安排职工年休假、如何申报工伤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等多方面,由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给出专业解答。


今天为大家推出第一期:企业因疫情不能及时支付工资,职工能否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目 录

第一期:企业因疫情不能及时支付工资,职工能否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期:疫情期间企业停工停产,职工工资如何发放?


第三期:疫情交通管制期与职工试用期重叠,企业能否延长职工试用期?


第四期:企业因疫情安排职工在家工作,能否适度降薪?


第五期:企业能否以劳动者来自疫情严重区域等情况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六期:职工因违反疫情防控措施被判定犯罪的,企业能否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七期:因疫情不能复工临时就业的是否要签订劳动合同?结束用工时企业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八期:劳动者所请年休假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叠应当如何处理?


第九期:医护相关人员因工作出差感染新冠肺炎的可否认定工伤?


第十期:企业可否因疫情防控需要让职工超时加班?


第十一期:企业超过法律规定时间未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第十二期:企业是否可以安排职工以年休假抵扣疫情防控的休息时间或隔离治疗等时间?


共抗疫情,共克时艰。

法律问题不挠头,

“娘家人”为你解忧愁!

来源:浙工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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