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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承诺“业绩不达标就离职”,公司能否据此解雇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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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通常对于员工有业绩的要求,一些企业还会要求员工签署“业绩承诺书”。如果员工承诺“业绩不达标就自动离职”,而单位真的以此解雇员工,合法吗?



吴某于2014年入职某公司,担任区域经理。吴某在公司与其签订的一份开店责任书中,手写承诺按年度考核,完成公司的开店任务指标,如未完成,则自动离职。


后来,吴某没有按承诺完成任务,公司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


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吴某未能完成承诺的工作任务,应当视为不能胜任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即使劳动者有不能胜任的情况,也应当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才能有权单方解除。公司并未对吴某进行培训或调岗,直接作出单方解除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



那么,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可以直接约定解除条件呢?如果员工承诺未完成规定工作任务就自动离职,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

如果企业用“业绩承诺书”中的条款,作为辞退员工的标准,是不合法的,企业将可能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情形,但没有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可否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法定的解除方式主要有协商一致解除、预告解除、违纪解除、无过错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等。从以上解除方式可以看出,企业让业绩不达标的员工自动离职的方式,并没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直接体现出来。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业绩不达标就是不胜任工作,可以解雇。其实不然,如果企业认为员工无法完成一定的业绩属于不胜任工作的表现,那么在与员工单方解除前,还需要履行一个重要的程序,就是对员工进行调岗或者培训,员工经调岗或培训后,依旧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同时,企业还需要有配套的考核流程和考核标准,作为定义员工是否胜任工作的判断标准。


来源:浙工之家、工人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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