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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动作!安徽省公开事业单位改革人员过渡安置办法!

2018-01-04 桔灯勘探



近日,安徽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发布了《安徽省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中人员过渡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皖人社厅发〔2017〕68号),办法指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完成职能整合和机构调整后,将按照涉改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涉改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大类进行过渡安置工作,明确了过渡人选的确定办法,以及相关人员的职称、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 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安置。行政主管部门如没有其他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可在机关内统筹安排工作岗位,身份保持不变,实行实名管理、退一减一。因编制限额未过渡登记的参照管理人员,在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编制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交流到机关。


  • 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安置。改革后,事业单位机构撤销的,未过渡登记人员原则上由行政主管部门安置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对超编、超职数或超岗位安置的人员实行实名管理、退一减一。

 

  附意见原文:



《安徽省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中人员过渡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46号)和《安徽省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方案》精神,为稳慎做好全省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中人员过渡安置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规范操作,分类开展人员过渡登记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或与有关部门职能和机构进行整合后,根据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行政编制限额内做好在编在职人员(不合工勤人员)过渡和公务员登记等相关工作。

1.涉改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过渡。涉改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已登记的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符合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条件,以及按照《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3〕18号)规定,可以向实施公务员法机关转任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提出直接登记人选,按程序报批。

2.涉改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过渡。涉改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采取直接登记与考试登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过渡。担任领导职务(省直单位为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市以下单位为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经省、市组织、人社部门组织或授权公开考试录(聘)用的人员,以及选调生、军转干部、原具有公务员身份人员,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后确定为直接登记对象。按照事业单位有关政策进入的其他人员(按照组通字〔2013〕18号文件规定,不得向实施公务员法机关转任的除外),比照公务员的资格条件,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授权设区的市组织考试,对考试通过的人员予以登记。

3.过渡人选的确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 48 29621 48 14415 0 0 4174 0 0:00:07 0:00:03 0:00:04 4173件,采取考试、考核等多种方式,确定拟过渡人选。拟过渡人选确定后,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资格条件审核,开展直接登记、考试登记等工作。部分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主管部门,并且主管部门相应增加行政编制的,主管部门使用新增加的行政编制补充人员,应按人随事走的原则,从原单位符合过渡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4.登记人员后续管理。改革后登记为公务员的,要及时进行职务与职级确定、工资套改等工作,并按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称、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原为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继续保留其职务层次,出现超职数配备干部的,实行实名管理,退一减一,在2020年底前消化完成。

二、统筹安排,妥善做好其他人员安置

改革中未能过渡登记为公务员的其他在编人员,由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安置,原有待遇保持不变。

1.涉改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安置。改革后,参照管理事业单位机构撤销的,未过渡登记人员原则上由行政主管部门安置到所属其他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对超编或超职数安置的人员实行实名管理、退一减一。行政主管部门如没有其他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可在机关内统筹安排工作岗位,身份保持不变,实行实名管理、退一减一。因编制限额未过渡登记的参照管理人员,在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编制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交流到机关。

2.涉改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安置。改革后,事业单位机构撤销的,未过渡登记人员原则上由行政主管部门安置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对超编、超职数或超岗位安置的人员实行实名管理、退一减一。

3.统筹推进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安置确有困难的,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可由所在地党委、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重点加强公共服务、行政执法等工作。鼓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按原聘岗位等级聘任。离退休人员,原则上由保留下来的单位或并入单位管理。在人员安置过程中,各涉改单位主管部门有超编、超职数、超岗位等情形的,应按职责分工分别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各地各部门对上述各类超配情形要制定逐步消化措施,在2020年底前消化完成。

三、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过渡安置工作的领导

人员过渡安置工作是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环节,涉及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过渡安置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1.认真组织实施。各涉改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人员过渡安置的主体责任,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经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人员过渡安置工作完成后,各涉改单位主管部门应将人员过渡安置名册(详见附件)以及档案资料等相关材料,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责。在人员过渡安置工作完成前,涉及人员过渡安置的涉改单位一律暂停人员晋升、调入等工作。

3.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涉改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支持改革,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组织安排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解释和舆论宣传,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做好应对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本办法相关政策仅适用于本次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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