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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儿童安全,不能只靠“禁止孩子独处”的法治善意

2015-08-01 张以勋 公益慈善论坛

来源:公益慈善论坛(微信号loongzone2006)

作者:张以勋(公益慈善论坛主编)

女儿,五岁,天真烂漫,乖巧可爱,宛如上天赐给我的小天使,带给我无量的幸福。

但是,我也常常为她担惊受怕。带她出门,我不敢让她脱离我的视线,怕她走失,落入坏人之手;在家里,我需要教会她正确地插拔电源插头,要在大人的看护下爬到高处,反复告诉她背心、内裤覆盖的地方不能让其他人触碰,不能吃陌生人给的食物,不能因为爱吃的零食、玩具就跟不熟悉的人走……更不敢把她独自留在某个地方。

都说最爱孩子的是父母,都说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和花朵,但回头看看,其实我们欠孩子太多太多。也因此,要将一个孩子养育成人,实为不易。而此责任之重大,全社会尤其是为人父母者都应深刻检视与反思存在的问题,并以行动谋求现状的改变,努力为子孙后代争取一个安全而美好的世界。

许多孩子,虽然幸运地躲过强制或非强制的,人工或自然的流产,终于来到这个光明与黑暗、关爱与危险同在的世上,但仍可能因为“超生”而无法取得国籍,无法平等地享受许多权利;也有可能因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疏忽,被独自留在家里、汽车等场合中而遭遇生命危险,还可能受害于“毒奶粉”、“毒服装”……;也可能被熟人或陌生人性侵、虐待、拐卖……,一个人,能在如此多的风险中长大成人,实为人世间的一大奇迹!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说:每一个活着的人,都是最幸运的!

谈到儿童安全问题,就不得不提迄今为止人类文明的一大成果——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旨在敦促世界各国为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而你我所在的中国,于1991年12月29日批准《儿童权利公约》。

公约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

公约第18条规定:父母、或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儿童的最大利益将是他们主要关心的事。为保证和促进本公约所列举的权利,缔约国应在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履行其抚养儿童的责任方面给予适当协助,并应确保发展育儿机构、设施和服务。

公约第19条规定:

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2、这类保护性措施应酌情包括采取有效程序以建立社会方案,向儿童和负贵照管儿童的人提供必要的支助,采取其他预防形式,查明、报告、查询、调查、处理和追究前述的虐待儿童事件,以及在适当时进行司法干预。

但作为缔约国,中国对《儿童权利公约》的落实情况并不令人乐观。而对儿童安全问题的普遍漠视,既体现在制度设计的缺陷,也体现在社会意识层面。

国家层面,虽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但缺乏可操作的执行细则与处罚措施。虽设置了十多个部门负责儿童保护与发展工作,但未形成有效的保护体系,职责不清,效能低下,难以协同行动,难以有效、及时地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各种伤害,结果时常出现“没出事时谁都管,一出事谁都不管”的尴尬。儿童安全保障体系的无力,不仅引出校车安全、校园欺凌、家庭暴力、性侵、拐卖等诸多社会问题,也造成儿童保护相关公共服务的不足,比如社区中缺少公益性幼儿托管机构为照顾能力不足的家庭提供必须的支持,使得那些父母要上班、又无老人帮忙照顾的孩子被迫独自留在家中,或放任其在外游荡玩耍,使得这些孩子更容易遭受各种意外与伤害。想想独自过马路被车撞倒并遭多次碾轧致死的小悦悦,被性侵致死的小女孩,无数被人贩子拐走的孩子……,儿童安全事件一次次发生,我们的心中,不该只有痛。

社会和家庭层面,存在各种意识或观念的偏差。比如将孩子视为家长的“私有财产”,怎么养、怎么教,完全是家长自己的事,不需要政府和他人介入。于是,孩子遭受“家暴”,警察不会立案处理,“狼爸”、“虎妈”反受赞扬与追随。因为怕麻烦,将孩子独自留在家里或车中,父母若无其事地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更是习以为常或无所谓的“小事”。我们可以正义感爆棚地支持对人贩子处以极刑,但面对因父母疏于照顾所致的儿童受害事件时,“善良”的我们却都不忍心、甚至坚决反对追究父母的责任。以至于,在有律师提出增设“危害儿童安全罪”以惩处那些漠视孩子安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父母时,也会引来众网友的“严正”声讨。不曾想,我们的“善良”纵容了多少儿童意外事件的发生。

实际上,从此前的广州、上海,到近日的南京,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出台或准备出台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都明确禁止儿童独处,也禁止将孩子交由未满十六周岁、有法定传染病、有严重身心缺陷及其他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安全的人代为照顾。虽然这些法律仍然存在执行、惩罚细则不够明确和具体的老毛病,但也算是有了一点进步。至于立法的必要性,有媒体报道称:“调查结果表明,有81.42%的受访者认为,为了保护孩子的安全,我国有必要立法禁止独留小孩。”

只是,正如许多人所担心的一样,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上述立法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实际效果很难保证。为什么呢?我们知道,在运用法律手段禁止某些行为的时候,既要通过配套的制度和公共服务来解决这些违法行为产生的根源,也通过教育倡导转变错误、落后的社会意识,即堵疏结合,标本兼治。无法推行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罢了;而强制推行的法律,则会激起民意反弹,成为一项暴政。

既然儿童安全是一项系统性的社会问题,就不能单靠父母安全意识的提升,也不能将责任全部推给政府、学校,而需要举全社会之力协同解决。比如,农村有大量的留守儿童缺少照顾,是因为父母外出打工,家里只有老人或没有老人,而生活在城市里的孩子也因为父母忙于工作挣钱,在放学后和父母下班回家这段时间里同样也得不到照顾,如何最大程度地避免孩子在这些“空档期”发生意外呢?

良策之一,便是鼓励社会力量在基层社区建立公益性儿童托管服务体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为那些父母无力照顾的孩子提供娱乐、文化学习等丰富多彩的服务,政府则为此类服务机构给予免税、补贴等政策优惠,提供免费场地和服务设施,或者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予以扶持,并允许其自行向社会募集运营经费,政府和社会做好监管,确保善款有效使用即可。

另外,对于因重度残疾或长期患病的儿童家庭,政府及社会慈善机构应通过经济补贴或义工服务给予必要的支持,以减轻家人因长期的高强度照料导致的身心压力,避免因照顾者过度疲劳导致照顾不周或出现心理、精神问题造成的儿童伤害。

面向儿童的安全教育,自然必不可少,也相当重要。不仅需要帮助儿童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与技能,懂得分辨和避开危险,拥有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求生自救能力,更需要为他们提供足够的演练机会,使其能切实有效地运用所学,而非流于形式。

擅自将孩子单独留在某处脱离监护,实为一种置儿童于危险的“隐形暴力”。所以对于那些完全因为监护人安全意识不强,照顾不周而导致的事故,应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适当的惩罚和训诫,以使其记取教训不再复犯,并使他人引以为鉴。若仅凭空洞的说教、善意的宽容实难提升人们的安全意识,以往的无数悲剧已经证明。

为了预防并及时高效地处置儿童安全事件,除上文所述的各项建议,还需要补充:

1、借鉴国外经验,设立简单好记、全国统一的儿童安全热线并各种渠道大力推广普及。除了牢记此热线号码的儿童可自主报告所面临的危险与伤害,公众也可对所发现的儿童受害事件拨打此热线进行举报。热线通过协调政府部门、儿童福利与权益保护机构等各方资源,及时有效地处置接报的事件。

2、在基层社区、大型公共场所及网络平台建立“安珀警报”系统,通过利用社区志愿者、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平台、GPS定位技术及QQ、微博、微信等社交工具,及时动员社会力量搜寻走失儿童。实际上已经出现多个网络搜救平台,加以完善后推广普及即可。比如手机QQ可将经过警方审核的信息,包括孩子图片、特征、联系方式等信息推送给走失地点附近的用户,发动网民的力量来寻找丢失儿童的线索。另外,在一些大型的公共场所,比如超市、公园,也应当建立儿童安全警报系统,走失儿童的家长通过警报系统报警后,经营者应当立即组织人力进行搜寻,并同时报警。

3、研发及推广普及儿童安全防护产品与设施。如车用儿童安全座椅、安全插座、各种GPS定位产品……等。前提是尊重和保护儿童隐私及其他正常的活动需求。

4、正在阅读本文的你,及立法者、监护人等能够想到的其他办法和措施……一切为了孩子宝贵的生命!

如此,透过一张细密而体贴的保护网,让制度的善意与社会的关爱落地,通过持续的法律规制,辅以公众宣导及日趋完善的服务体系,家长方无后顾之忧,孩子的安全才有保障。

如果,政府继续以“没钱”为由,家长继续以“挣钱”为理,社会继续以“抱怨”为风,徒劳地等待下一个悲剧的发生,我们还有脸面说:“宝贝,我爱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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