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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法治,方能杜绝非法社会组织

2016-09-15 公益慈善论坛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傅达林


近日,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宣布了中央编办相关批复,该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更名为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对外称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民政部党组成员、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詹成付介绍,新机构增加对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职能,未来将加大受理对非法社会组织的举报,并可对非法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依法进行取缔。新机构的设立,将进一步强化对非法社会组织的监督和整治力度,意味着中国社会组织监管将常抓不懈。

国家与公民之间,客观上存在一种“中间力量”,我们将其称为社会。而社会组织在凝聚组织社会、扩大公民参与、促进社会自治、协同政府治理等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是现代国家实现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规制和政府监管,近年来一些“山寨社团”如杂草丛生,伪装成正规行业协会组织牟取非法利益,既损害了群众利益,又扰乱了社会组织的发展环境,急需加强执法监管。

今年3月以来,民政部根据举报线索和核查情况,先后公布了11批共1135个“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在清查过程中,一些“山寨社团”相继被揭去画皮,露出骗人的真面目。但同时,一些被曝光的“山寨社团”并没有“见光死”,而是从“地上”转到“地下”。更有一些“国字号”的“山寨社团”,由于名称含有“中国”等字样,所在地区民政部门不具备管理资格,而民政部统一监管又力有不逮,从而造成监管漏洞。

法治社会,社会组织的蓬勃发育和运转活力,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保障和监管治理。一旦法治缺失,必然导致乱象丛生,“山寨社团”现象就是这一领域法治式微的表征。因此,曝光本身不是目的,只是短期内实现集中清理整顿的必要手段。从长远看,要彻底根治“山寨社团”乱象,治本之策在于补足法治,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但是与域外相比,由于观念上对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功能认知局限,在立法上对社会组织准入标准较严,在实践中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控制过多,使得许多领域的社会组织并不发达,一些获得“准生证”的社会组织要么变为了“二政府”,要么因为自身治理结构不佳出现功能萎缩,社会组织的公信力普遍不高。这种状况,反倒给“山寨社团”提供了可乘之机,非法组织浑水摸鱼现象愈演愈烈。

健全的法治是健康社会组织的摇篮,残缺的法治则是“山寨社团”的温床。治理“山寨社团”的釜底抽薪之策,就是要优化法治环境和治理结构,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最终以良币驱逐劣币。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立法仍比较滞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层级较低,缺乏一部社会组织基本法。今年4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但其规制范围局限于境外非政府组织。这种立法现状,难以满足社会组织发展的需求,也制约了社会组织性力量的崛起及其功能发挥。

此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修订出台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适时启动社会组织法的研究起草工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正在修订当中,虽然距离一部完整的社会组织法还有差距,但在降低准入门槛、推进直接登记、促进政社分离、厘清权责关系、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力推运行公开、强化社会监督等方面,我们希望法规的修改能够取得突破,从而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较为完备的法治保障。

(作者系西安政治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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