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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控烟条例修改决定表决通过:室内外公共场所控烟范围扩大

2016-11-12 公益慈善论坛

来源:解放日报 记者 王海燕


11日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上海公共场所控烟范围扩大。

“控烟立法体现从严从紧控制吸烟的导向。”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丁伟说,本次修法的指导思想是加强公共场所控烟,进一步扩大室内外公共场所的控烟范围,确保社会公众不受“二手烟”的危害,这一从严从紧的立法导向顺应了社会文明的发展趋势。同时,考虑到控烟立法涉及群体面广、关注度高,需要综合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诉求,立法对控烟范围的扩大应当与社会文明的发展阶段、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执法力量的配备强度等相适应,既要发挥立法的引领性,又要兼顾管控措施的可操作性。

室内控烟范围扩大


记者注意到,修改决定在原条例规定部分室内公共场所禁烟的基础上,明确“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与原条例相比,修改决定将室内禁烟区域从特定的室内公共场所扩大到了所有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其中,特别是在旅馆、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室内工作场所、交通枢纽等几类场所做了扩大:一是旅馆的室内区域将实现全面禁烟;二是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将不能划定吸烟区域; 三是国家机关的会议室、餐厅以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将禁止吸烟;四是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等将取消吸烟室。

室外控烟范围扩大


修改决定还进一步扩大了室外公共场所的控烟范围:增加了包括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和演出区域、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室外区域、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等。

鉴于室内要求全面控烟,有必要通过引导规范设置室外吸烟点,尽可能减少吸烟者在室外“抽流烟”的情况。为此修改决定中增加一条室外非禁烟区域,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点的规定。此外,还对设置室外吸烟点提出了包括安装标识、远离人群聚集地、放置收集烟灰和烟蒂的器具、符合消防安全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允许特殊情况设置室内吸烟室


通过调研,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了解到,实践中的确存在一些因生产性质或特殊工种需要设置室内或者封闭式吸烟室。

参阅了国内外有关控烟立法,从行政管理的实际出发,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认为,特殊情况需要设置室内吸烟室的具体要求,可以由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为了更好体现从严从紧控制吸烟的导向,修改决定将室内禁止吸烟的一般规定与特殊情况需要设置室内吸烟室的例外规定分别表述。

加强控烟执法

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室内公共场所全面控烟的执法问题表示担忧。他们认为,“控烟范围的扩大出发点是好的,但执法力量如果跟不上就会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为此,法制委建议,市政府主管本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部门,应当就有效实施这次修改决定的规定内容提出实施工作方案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牵头、协调、指导、督促等作用;切实组织力量贯彻落实各项控烟措施;切实加强相关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从而进一步提升本市控烟工作的成效,促进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 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二)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三)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

(四)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将其他公共场所 的室外区域设立为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

(二)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

(四)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六)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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