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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责必追究,才是提升红十字会公信力的上善之策

2017-02-24 公益慈善论坛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张智全

在立法上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予以法律责任追究的规范,实乃构建阳光慈善、提升红十字会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2月22日上午,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建议增加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月23日《法制日报》)。

慈善事业被誉为“玻璃缸里的鱼”,捐赠人有获得反馈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我国首部慈善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慈善只有在包括捐赠人在内的公众监督下,才能真正获得公众的信任。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公众的监督热情空前高涨,监督能力日益提升,那种“开门接受捐款、闭门使用捐款”的做法注定行不通。“郭美美事件”后,中国红十字会遭遇空前的公信力危机,亟须重塑公信力。在这种现实语境下,将“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的法律责任作为规范固定下来,通过严肃的法律追责提升红十字会的慈善公信力,实乃题中之义。

客观公正地讲,作为我国慈善组织引领者,中国红十字会在弘扬慈善美德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功不可没。然而,瑕不掩瑜,近年来中国红十字会一次次陷入公信力危机,足见其阳光透明的工作机制还存在诸多短板。尽管中国红十字会率先建立了捐赠信息发布平台,并在2012年底还成立了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社会监督委员会,但其走出公信力危机的道路并不顺畅。追根求源,其中最关键的一个因素,恐怕还是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依法追责不力。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这是任何权力良性运行的基本要求。中国红十字会肩负神圣的慈善使命,其在慈善组织中的引领者身份,更需要对慈善管理服务的良性运行构建起阳光透明的监督机制。这种监督机制如果不能有效运行,则只能是徒具华丽的外表。在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若要避免这种叫好不叫座的负面效应,唯有将慈善每个环节的运行纳入法治的规范化轨道,才能让慈善不致于剑走偏锋。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对管理服务之手套上法治的“金箍”,通过依法追究失职者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才能加大失职的违法成本,倒逼其在法律的“高压线”面前心存敬畏,不敢越雷池一步。

可见,在立法上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的规范,实乃构建阳光慈善、提升红十字会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此次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将“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应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正式写入,体现了依法追责的立法精神,既是对我国首部慈善法的进一步完善,让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有法可依,又是依法保障捐赠人知情权和监督权不受侵犯的基本要求。红十字会法修订案草案一旦被审议通过,必将助力红十字会慈善公信力的提升。

当前,我国慈善事业以首部慈善法的实施为标志,迎来了新的发展春天。但不容乐观的是,诸多慈善组织都一再遭遇信任“滑铁卢”。在此情况下,明确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这对倒逼红十字会依法履职、改善形象、提升公信力,显然是上善之策,很是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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