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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拟禁止个人募捐?不仅违宪,更不可行!

2015-11-02 张以勋 公益慈善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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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益慈善论坛 作者:张以勋

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万众盼望,却怀胎十年有余的专门法终于提交审议,让人不由得欢呼起来。得承认,这部草案确有不少值得赞扬的亮点和进步,但也有不少值得商榷或引发争议之处,比如草案拟禁止个人募捐的规定就引来一片反对声。下文就来谈谈我的一些看法,如有不足之处,欢迎探讨指正。

禁止个人募捐涉嫌违宪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次判决中写道:“在街头或上门募捐,是人们的言论自由权——交流信息,传播和宣传观点和意见,以及倡导宗旨——都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句话在中国会有多少人认同?也许有人会说,那是在美国,你脚下可是中国。

好吧,咱就回到中国说事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跟个人募捐有什么关系呢?因为,募捐本质上就是一种言论自由。一个人在仅靠自己和家庭的力量无法脱离由于年老、疾病、残障等导致的生存困境时,求生的本能促使他向社会求助。所以宪法第45条也说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要实现这一得到宪法认可和保障的公民权利,求助者必然需要通过言语或文字、图片等形式,通过公共场所、媒体及网络渠道准确地表达和传播自己的需求信息,以让潜在的捐赠者了解其处境并施以援手,进而达到获得社会捐赠、脱离困境的目的。而且站在捐赠者这一方来说,整个捐赠过程也是在表达自己对受赠者的同情与支持意愿,在传播和弘扬人与人之间互助友爱的思想与慈善精神,同样也是一种实现言论自由之合法权利的过程。同时,个人募捐行为的存在,也能让人们认识到由于社会保障不足、贫困等社会问题导致一些人身陷困境,意识到自己有责任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敦促政府完善制度并有效执行。

我们不禁要问:宪法禁止公民以个人募捐的形式向社会寻求物质帮助了吗?没有!宪法说了公民只能向慈善组织求助或捐赠吗?也没有!那慈善法草案凭啥这么任性,说要禁止个人募捐呢?答案只有一个:违宪!只是,貌似我国尚未建立或运行违宪审查制度,立法或施政过程中的违宪成本约等于零。

禁止个人募捐是懒政思维

姑且纵容一下立法者们对宪法作为根本法、母法地位的不尊重,来看看禁止个人募捐的可行性吧。

前面提到的宪法第45条还有后面一句:“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什么社会上会有这么多的个人募捐行为呢?不就是因为国家在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方面做得还不够,上升空间还很大,导致个人得到不及时有效的帮助吗?所以,禁止个人募捐这种自救行为的必要前提,就是国家和社会已经有足够的能力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组织的服务帮助公民脱离困境。但每个人都很清楚,要实现这一前提,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险与福利还不足以帮助公民渡过难关过上有尊严的体面生活,现有慈善组织的数量、种类和服务能力也无法惠及所有求助者的现实中,正是因为得不到及时的帮助,人们才不得不以个人募捐的方式自救。如今立法者们却罔顾实际,以果为因,有罪推定,一厢情愿地禁止个人募捐,是非常不理性、不负责任的举动,可谓后患无穷。最大的受害者,自然是那些在困境中挣扎的求助者。

不仅如此,禁止个人募捐,也意味着有爱心的我们以后只能向慈善组织捐赠,再由其转交给求助者。那么,问题又来了:目之所及,有几家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与执行力值得让我们放心地捐赠呢?如果我们不想捐给慈善组织,那又从何处获得求助者个人的需求信息呢?只有一个办法:我们自己直接找需要帮助的个人进行捐赠。相应地,成本和风险必须由我们自己承担,同时也无法享受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我相信,即便慈善法正式出台,依然会有很多人出于不信任、不放心,绕过慈善组织,自愿选择直接向个人捐赠,依然会存在法外之地。

在政府和社会所提供的资源尚无法解决个人的求助需求的情况下,政府要做的事主要有两方面:第一,规范和保障个人向社会募捐这一公民权利的有效实现;第二,鼓励和帮助社会力量成立更多的慈善组织,最大限度地开放公募权,加强监管确保慈善组织能够有效地使用社会捐赠,让更多的困境群体获得帮助。比如针对个人募捐,重点放在防止并惩罚欺诈行为,由职能部门或专门机构、信息发布平台对募捐者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评估募捐额度的合理性,对所获得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等等,只要你愿意,方法总比问题多;况且,智慧在民间,只要政府愿意垂询民意,规范个人募捐的良策自然会应有尽有。

但现在,因为疏于监管或监督不力,一些个人编造虚假信息骗取爱心人士的捐赠,发布媒体和平台又未尽核实真伪的责任,同时因为媒体的放大,未能及时关闭捐款通道导致无序捐赠,使一些求助个体获得巨额捐款,不仅有损公平,也伤害了无数捐赠人的善心。

正是这些负面案例的不断出现,使得忧心忡忡的立法者们没有想办法规范个人募捐行为,而是决定一刀切地禁止所有个人募捐行为,并且只留一个小小的口子给慈善组织,因为不是所有的慈善组织都能享有公开募捐的资格。这样一来,无论是公共场合的乞讨,还是网络上的个人募捐,以及一些慈善组织擅自进行的公开募捐,都将是应予取缔的违法行为。怎么看,都是一种懒政思维在作怪,不是在促进推动,而是在阻碍慈善事业的发展啊!当年大禹治水时留下的“堵不如疏”的宝贵经验和简单道理,就这样被立法参与者们无视了。

如果说,个人募捐真假难辨,会出现骗捐、挥霍善款的情况,所以应当禁止个人募捐。可是,个人不可信任,慈善组织就可以信任?慈善组织也可能存在上述不良行为啊(看着丑闻一茬接着一茬,大家的心越来越寒凉了),在同样的“因噎废食”逻辑下,以及拒绝双重标准、一视同仁的公平、公正原则下,是不是也应该禁止慈善组织募捐呢?这样一来,实为“慈善组织法”的慈善法草案,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哈哈!

现行法律禁止个人募捐了吗?

有人说,个人募捐违反现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关于公募资质的规定,估计他都没有认真看过这部法律到底在讲什么?那我来普及下,《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讲得很明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看清楚了,针对个人的捐赠并不适用《公益事业捐赠法》。因为个人募捐通常都是为了满足私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所以跟这部法律没有一毛钱关系,自然也不在该法的规制范围之内,所以违法之说,实在无从谈起。

实际上,个人之间发生的募捐和捐赠更适用民事法所认可的赠与关系,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符合公序良俗的基础上,都应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在出现骗捐等违反赠与合同的情形时,捐赠者完全可以依法追索;情节更严重、影响更恶劣的,交给刑法以罪论处就好了,那里轮得到慈善法来管呢?

所以,募捐作为一项公民权利,最需要的是规范、引导,而不是禁止和限制立法的目的,是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新的问题;是保障和促进公民权利的实现,而不是随意取消。

最后,我不得不悲观地设想这样一个场景:当一个人遭遇某种困境需要帮助时,去找政府,说不符合政策;大海捞针一样费尽周折终于找到一家慈善组织,说自己的生存都成问题,实在没有能力提供帮助,或者只给了杯水车薪般的支持,却根本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但又不能违反所谓的慈善法以个人名义向社会募捐,那会是多么悲摧和绝望的时刻?!

所有人都不希望,无助的境地出现在自己身上。(201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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