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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来了,可我们对“公益”、“慈善”的理解正确吗?

2016-03-22 张以勋 公益慈善论坛

来源:公益慈善论坛  作者:张以勋‍

引言

以前,没有慈善法。再难,我们也会坚持行善。‍

现在,有了慈善法。未必尽如人意,也并非一无是处;正好趁着热烈而广泛的关注,让慈善深入人心。而未来的挑战与机遇并存,尚需要我们加倍努力。‍

无论如何,我们都要笑着行善。因为行善不仅让我们体验人性之美,赋予生命更深层次的意义;也让我们看到这个世界尚有希望,能够让我们更有信心地期待。‍

一部慈善法,里面满是制度刚性,与善良人性的纠结。十载立法路,我们带着美好的期许,经历艰难的探索。数千条意见,来自学术研究与民间实践的成果。但终究,我们的努力呼号,不会让无知与自负挡住历史的车轮。但终究,我们最该珍惜的是今天的进步,以及一切改变的机会。但终究,我们需要更有力的行动和声音,去影响更多的人和事。‍

“慈善”、“公益”概念,到底该怎么理解和定义?

虽然,一部理应严谨的国家大法,不该概念混乱,内涵不清。虽然,法律条文只是简单地将慈善活动列举为各种公益活动,并没定义什么是慈善,也没诠释何为公益。‍‍,虽然 虽然

此前与此时,解读者众说纷纭,听闻者莫衷一是:

有人说,这是大慈善,包含了公益;

有人说,公益的概念,大于慈善;

有人说,这里只有公益性慈善,没有私益性慈善的位置;

有人说,这其实是一部慈善组织法,私人层面的慈善不归它管;

有人说,慈善法里面的慈善,并不是你生活中体验到的慈善;

有人说,慈善就是给予,公益就是参与;

有人说,商业就是最大的公益/慈善;

有人说,公益/慈善就是帮助别人,快乐自己;

有人说,公益就是免费,慈善就是捐钱;是有钱有闲者才做的事;

有人说,政府也是公益组织啊,为人民服务,还提供各种公共福利;

有人说,企业提供了很多就业机会,就是在做慈善呀!‍

无论公益圈、学术界,还是普罗大众,对公益和慈善概念的粗糙定义与内涵的模糊表达,以及对概念外延的非法扩展,就如天空的雾霾,常迷失人们的双眼,充斥着肤浅和偏见,误解与混淆,让人无所适从。‍

于是,他眼中的慈善,并不是你以为的慈善;你口中所称的公益,与他心里所想的公益,可能并不是一回事。不同的人,不同的视角,不同的经验,看见不一样的世界,表达不一样的想法,前往不一样的方向。说半天,不过是各说各话,鸡同鸭讲;争数载,不过是各执一辞,共识难成。‍

但作为一项法律,是否应以严谨的逻辑,凝聚最大的理性,不回避概念的清晰准确与否?

在我主持公益慈善论坛的这些年里,以及各种公益人士聚集的微信群中,时常会讨论起公益、慈善这些基本概念,但我发现很多人所理解的公益慈善其实很片面、很武断,但却不屑于这种“初级”的讨论,也不在乎概念是否清晰精确,甚至媒体与官方文件中也存在滥用、误用的情况。公益慈善领域的思想启蒙与文化建设,其实才刚刚开始,很多常识需要普及,很多误解需要纠正,更需要在行动实践中提炼和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公益慈善理论,并不断完善、更新。

窃以为,公益是公益,慈善是慈善,二者指向两个维度,并不适合比较范围大小,更不存在谁包含谁的问题。

以下所述,诚为这些年思虑所得的一家之言,在此分享,以期抛砖引玉之效,启发各位的思考,展开广泛而深入的探讨:

1、何为公益?

公益既公共利益,介于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公益的本质,是社会成员以个人或组织形式,以非政府、非营利的方式,自觉自愿地参与宏观性、根源性社会问题的解决、维护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行动。比如民间公益组织和个人开展及参与的社会倡导,文化艺术保护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等。

公益的受益者,自然不是特定个体,而是不分贫富、民族和职业的多数人,甚至是地球上其它生物种群、自然环境。

公益组织与政府、企业,三方理应是既有博弈又有合作的平等伙伴关系,分别从各自的角度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

公益的起点,是公民对涉及自身利益之公共事务的关注与自觉参与。其中有生存与发展权利的诉求,也有价值观表达的自由,甚至信仰的驱动。公民个人之力量,常因分散、弱小而显得无力无效,于是就共同关注的社会问题,在共同的使命或价值观的感召下,很自然地走向联合,自由结社,形成组织,以各自的专长为达成共同的目标而行动,动员更广泛的民众、更丰富的社会资源投入社会问题的解决,与失灵的政府、市场展开博弈,并努力克服自身的失灵。

公益之道,则在于通过专业细致的调查或真实的生活体验,发现表象之后的社会问题与共同的需求,进而综合自身的能力、现实的条件、未来的趋势,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解决方案。

公益的实施,可以是生活化的。比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参与垃圾分类、减少购买等等,完全可以作为公民个人的一种生活方式,随意、随机、随时、随地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开展,可称之为“轻公益”,是人人可为的公益;同时,公益也可以是职业化或半职业化的,即“重公益”。比如公民自行创办公益组织或应聘成为公益组织的全职员工或志愿者,在所在组织的统一管理下,以专长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公益项目或活动的策划、筹款、执行、评估、反馈等环节的工作。其中,全职员工与所在组织是雇佣关系,可领取薪酬,像企业员工一样享受各种福利待遇,接受绩效考核,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志愿者虽不领薪酬,但也以认同组织宗旨为前提而加入,同样需要严格的选拔和培训,接受所在组织的管理与协调。

以大家关心的环境问题为例:

政府负责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法等公共政策,设立环保部门,增加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投入,依法处置危害环境安全的企业,引导公民个人践行环保生活方式。

企业为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占有市场获取更多利润,也会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能耗的生产设备,改进生产技术,研发环保产品与新能源,参与制定环保相关的行业规范与标准,履行企业环境责任,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一些企业甚至会捐款捐物给环保机构或者动员员工做志愿者,参与环保活动。

公益层面,由于环境问题会影响到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与生命健康,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诉求,很多社会成员都会表达关注,并主动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中。个人会在日常生活中自觉节约水电,减少生活垃圾并分类回收,购买低碳环保产品,举报污染企业;也可创建或参与各种环保组织,比如志愿者社团、基金会之类,然后动员社会力量推动环保立法与政策改进,对污染制造企业进行监督举报,施加舆论压力迫使其作出改变,同时向公众宣传环保知识和生活理念,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与维权意识,甚至会有基金会资助企业或个人研发新型环保技术和产品。

可见,在环保这个行业或产业链中,政府、企业和民间公益力量各自占据相应的位置,发挥各自的作用,合力解决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但只有民间层面的环保行动,才具有公益的属性,作为公益的细分领域——环保公益。

2、何为慈善?

慈善,即慈心善举,是社会成员扶助社会问题的受害者摆脱困境走向独立的利他行动;

慈善之心,是个人面对他人或其它生命之苦难时生起的不忍之心,是助其脱离痛苦境地的仁爱之心,是一切生命共享美好与自由的同好之心。

慈善之行,为施,为舍,为授,为予,为抚慰,为拯救,为护佑,为保全,总之是为维护或满足社会问题受害者的个体利益,保障其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助其争取或拥有独立、自主、安然之生活:

比如符合天性的、自然的、受法律保护的,得到社会认可的、受尊重的、健康的、快乐的、平等的、无障碍的、无暴力的……。

比如针对个体的济困、助学、助医、助残、助老等等,通过捐赠财物、赋权增能、情感关怀等等方式,引导个体提升应对困难、表达需求、获取资源、维护权益的能力。

慈善的主体,即慈善的实施者,可以是组织和个人;比如各个领域的公益慈善组织,来自各行各业、因共同的使命感召在一起的志愿者,以及那些游离在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体系之外的个体行善者。

慈善的受益者,可以是人类,也可以是动物,都是拥有鲜活生命、能够感知痛苦的个体。尽力消减生命个体当下或未来之苦难,助其脱离“弱势”之困境,乃慈善之本义也。个人或由无数个体组成的群体之苦难与“弱势”,常是外界力量或社会问题所造成的,比如环境之贫瘠、灾害之无情、制度之不公、文化之野蛮、社会之歧视、经济之颓败、人性之缺陷。人类虽自诩为万物之灵长,但其能力不及自然之巨力,而恃强欺弱、自私贪婪之恶,却也让人类之间自相伤害而互助不足;同时亦祸及其它生灵,破坏生态环境致使物种濒危灭绝,并食其肉、衣其皮毛而杀戮无数且虐之役之,动物所承受之痛苦虽于人类无异,却常不为人所知;而世人对慈善的认知,也常囿于人类自身,陷入人类中心论下物种歧视的窠臼,忽视动物也是能够感受痛苦的生命。而甚多关注与争议的动物保护领域(如动物救助与动物福利),似不在此次慈善法所列之慈善活动的范围内,是为缺憾之一。

慈善有道,尊严为首。有生命之尊严,如免于饥寒、贫困、暴力、歧视;人格之尊严,如隐私与肖像、名誉及荣誉。但自古至今,常有施善者自恃行善利人,生起轻慢他人之心,或以道德优越感凌驾于他人尊严之上,恣意妄为,比如无视受益人肖像隐私,擅自拍照上传网络广为传播;或以道德绑架要挟或强制他人做某事,比如索捐逼捐。殊不知,嗟来之食与道德大棒一样令人反感。

3、公益和慈善是什么关系?

二者同源。总体而言,无论公益还是慈善,皆源自人类对生命及世界的爱,只是从两个方向出发,去用各自的方式追求人类自身的福祉,以及人类与世界万物的和谐共生。

二者有内在的逻辑联系。留意身边的人和事时,不难发现各种社会问题,也不难发现各种“弱势”群体以及个人生活中的各种困扰。有些问题可以通过政府政策的改善和落实来解决,有些需要企业改变自己的生产与商业行为才能解决,政府和企业暂时不能奏效的领域,则是公益的行动空间。在社会问题得到解决之前,需要扶助的受害者则会源源不断地产生,需要以慈善的方式帮助受害者脱离困境。公益可从根源上减少社会问题受害者的产生,慈善则能通过对受害个体的扶助引发人们对相关社会问题的关注;二者代表两个不同维度的行动,可以由不同主体分工合作,也可以由同一主体同时推进的事务,甚至同一件事亦可体现出公益与慈善的特征。二者的分野其实可以很清晰,并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因此也不适合比较范围大小、孰优孰劣。

二者均具有非政府、非营利的特征。虽然公益慈善组织是公民自由结社的产物,但不以夺取政权、追求利润为目的,因此它们是民间的,非政府的(绝对不是反政府),它们可以通过提供服务和产品实现盈利,但所得利润会继续用于实现组织使命,并不用于个人分红,非营利性是其与商业组织的本质区别。它们也有弱点,比如在与政府、企业的博弈与合作中,因为自身力量的过于弱小,不足以抗衡公权与资本的强大,独立自主性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暂时偏离使命的轨道;但它们也有优点,能够以更加灵活、更加创新的方式应对政府体制的僵化与滞后,借助政府的强大资源与渠道,或者直接、间接地影响政府决策,甚至能够借鉴和运用商业的模式,更加有效地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帮助个体摆脱困境,最终达成自己的使命。

二者都是利己与利他的结合。公益和慈善在参与者个人角度,表面是利他的,但客观上也是利己的。不仅影响参与者个人的成长,也在持续改善包括参与者在内多数人的生存环境。每一个行善者的点滴付出与努力,如涓涓细水,汇聚成河,改变的将是整个社会,自己和家人也会从中受益。

总之,公益与慈善,相辅相成如人之双手是社会追求自治、自疗、共生、共赢、共好的两种方式,是政府与市场失灵之处的复原力,是社会不断自我修复、自我完善、实现进步的美德。‍

结语

不管法律如何规定,现实怎样窘迫,误解有多普遍,我们还是要追求更有效的行善智慧。因为只有在持续的行动与思考中,在坦诚的交流与讨论中,概念才能逐渐明晰,共识才能一步步达成,常识才能广泛地普及,公民才能更广泛更有效地参与社会建设的宏大工程中,这是一个漫长而艰难,却是非常值得期待的过程。


关于作者:

张以勋,70年代出生于青海,现居广州。“公益慈善论坛”自媒体平台联合创始人、主编,广东济德文化公益服务中心传播总监,中级社工,资深素食者一枚。爱思考,爱讨论,更爱公益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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