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系列 | “新冠肺炎”疫情与履约纠纷(五):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调整对当事人诉讼权益的影响与应对建议
自2019年12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全国范围内不断蔓延与扩大,截止目前,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均已对此次疫情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做好新型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和流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全国各地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均对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和仲裁活动作出调整。
本文将简要梳理并汇总截止目前全国各地法院与仲裁委员会已经作出的关于调整诉讼和仲裁活动的通知与公告,并就诉讼和仲裁活动调整对当事人诉讼权益的影响以及应对方法提供简要分析与建议。
对于需要提交仲裁或诉讼材料的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指定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版本的仲裁或诉讼材料。不具备在线立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将仲裁或诉讼材料以邮寄方式提交仲裁委员会或法院。
2. 暂停现场庭审、谈话与听证等诉讼活动,当事人因疫情原因无法及时调取证据或参加庭审的,可申请延期举证或开庭。
在疫情防控期间,法院与仲裁庭将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延期谈话与延期听证等措施,具体恢复时间将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与其委托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身处受疫情影响而交通管制的地区,无法及时调取证据或参加庭审与调解的,可以向法院或仲裁庭申请延期举证或延期开庭审理。
3.暂停现场执行活动,严控异地执行事项,加强网络查控力度,通过线上方式完成财产保全与执行查控工作。
各地法院将充分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展保全查控和执行查控工作,全面加大执行案件网络查控办案力度,尽可能减少线下查控。财产查控等执行与保全措施涉及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暂缓采取该等措施。对于需要跨区域执行的案件,原则上应通过委托执行方式,由当地法院予以办理。全国各地法院与仲裁委员会的相关调整通知与公告汇总如下:
No. | 地区 | 日期 | 发文机关 | 通知/公告名称 |
仲裁委员会有关调整仲裁活动的通知与公告 | ||||
1. | 2020.01.28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紧急通告》 | |
2. | 北京
| 2020.01.28 | 北京仲裁委员会/ 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通知》 |
2020.02.01 | 北京仲裁委员会/ 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补充通知(一)》 | ||
3. | 上海
| 2020.01.28 |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安排的通知》 |
2020.01.28 | 上海仲裁委员会 | 《上海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期间仲裁工作的提示》 | ||
2020.01.31 | 上海仲裁委员会 | 《上海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期间仲裁工作的补充提示(一)》 | ||
4. | 深圳 | 2020.01.29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及相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
5. | 广州 | 2020.02.03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公告》 |
人民法院有关调整诉讼活动的通知与公告 | ||||
1. | 全国 | 2020.01.30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 |
2020.01.31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 ||
2. | 北京 | 2020.01.28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公告》 |
2020.01.31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调整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 | ||
3. | 上海 | 2020.01.27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特别告知和诉讼提示》 |
2020.01.28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
2020.02.01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调整诉讼服务和立案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 | ||
4. | 天津 | 2020.02.01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相关事项的特别提示》 |
5. | 重庆 | 2020.01.30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 |
6. | 湖北 | 2020.01.29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 |
7. | 河北 | 2020.01.30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公告》 |
8. | 山西 | 2020.01.31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知》 |
9. | 内蒙古 | 2020.01.28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的指引》 |
2020.02.02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立案、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 | ||
10. | 辽宁 | 2020.01.28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温馨提示》 |
2020.01.31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知》 | ||
11. | 吉林 | 2020.01.31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公告》 |
12. | 黑龙江 | 2020.01.29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公告》 |
2020.02.01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事项通告》 | ||
13. | 江苏 | 2020.01.28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相关事项的特别提示》 |
2020.01.31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相关事项的通告》 | ||
2020.01.31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相关事项的通告》 | ||
2020.02.01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审判等事宜安排的公告》 | ||
14. | 浙江 | 2020.01.28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2020.01.31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相关事项的通告》 | ||
2020.01.28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及相关事项的通告》 | ||
15. | 安徽 | 2020.01.30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 |
16. | 福建 | 2020.01.28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事项安排的通告》 |
2020.01.31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 | ||
17. | 江西 | 2020.02.01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审判执行事项的通告》 |
18. | 山东 | 2020.01.27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事项调整的通知》 |
2020.01.28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当前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 ||
19. | 河南 | 2020.01.28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力做好审判执行和诉讼服务工作的提示》 |
20. | 湖南 | 2020.01.27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告知》 |
21. | 广东 | 2020.01.28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 |
2020.01.27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的公告》 | ||
2020.01.28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有关诉讼活动事宜的通告》 | ||
22. | 广西 | 2020.01.29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0.02.02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办理立案、信访接待、诉讼服务工作方式的公告》 | ||
23. | 海南 | 2020.01.29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的公告》 |
24. | 四川 | 2020.01.29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通告》 |
2020.02.01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 | ||
25. | 贵州 | 2020.01.28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温馨提示》 |
2020.02.01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涉诉信访工作的通告》 | ||
26. | 云南 | 2020.01.29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提示》 |
27. | 西藏 | 2020.01.31 |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的温馨提示》 |
28. | 陕西 | 2020.01.31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 |
2020.02.03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诉讼服务工作的通知》 | ||
29. | 甘肃 | 2020.01.30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0.02.01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 ||
30. | 青海 | 2020.02.01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 |
31. | 宁夏 | 2020.01.29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事项安排的通告》 |
32. | 新疆 | 2020.01.29 |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紧急通知》 |
诉讼和仲裁活动调整对当事人诉讼权益的影响与应对建议
1. 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因疫情暂停现场立案工作,将延缓部分当事人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的时间,并可能导致当事人未能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完成立案。
如前所述,出于疫情防控需要,全国各地法院与仲裁委员会均已停止提供现场立案服务,导致拟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当事人无法通过现场提交材料和当面解答立案问题的方式完成案件立案工作。对于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纠纷,当事人也可能由于无法现场提交仲裁或诉讼材料,而导致未能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完成立案。
应对建议:
为尽快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使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明确,我们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拟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同时通过邮寄立案和在线立案两种方式完成立案材料的提交工作。在通过邮寄仲裁或诉讼材料时,应在快递底单上注明“邮寄立案”,并留存相关快递底单。同时,在在线提交及邮寄之后,当事人还应及时与仲裁委秘书或法院立案庭电话联系,确保相关材料已查收和送达。
对于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纠纷,我们建议当事人在时效届满前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仲裁或诉讼材料,并留存相关快递底单,以此中断案件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由于本次疫情对于具体个案是否构成阻碍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不可抗力事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且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起止时间也可能成为个案中的争议焦点,因此,为确保当事人的诉权,我们建议原告或仲裁申请人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避免在司法程序中主张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从而适用诉讼时效中止,而优先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向相对方提出履行请求的方式中断相关纠纷的诉讼时效。
2. 对于需要实地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的财产,出于疫情防控需要,法院线下财产查控与执行处置措施将受到一定的影响。
应对建议:
为协助法院尽快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网上查控措施,我们建议,原告与仲裁申请人应当尽量收集并向法院提供相对方的银行账户或对外股权投资等便于在线实施查控措施的财产信息。同时,如存在疫情防控期内保全期限即将届满的情况,则应当及时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尽快通过书面形式提前向法院申请采取续封等保全措施。
3. 延期庭审、听证等诉讼和仲裁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裁决确认的时间,被告或被申请人亦有可能借此故意拖延诉讼或仲裁程序。
受疫情影响,各地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在疫情防控期内将暂停现场庭审、听证或调解等诉讼和仲裁活动,将延缓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获得司法确认的时间。相应地,原告或仲裁申请人的违约或侵权损失范围也可能会由此扩大。同时,被告或仲裁被申请人可能以此次疫情为由,要求延期审理案件,故意拖延诉讼或仲裁程序进度,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应对建议:
我们认为,为保障诉讼与仲裁程序的审理进度,在双方当事人就证据真实性不存在本质分歧的情况下,可建议法院或仲裁庭组织双方以书面形式发表质证意见,完成证据交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建议法院或仲裁庭通过网络庭审方式完成案件开庭、听证与调解等诉讼和仲裁活动。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当事人亦可建议法院或仲裁庭采取书面方式审理。另外,对于案件延期审理过程中发生的扩大损失,当事人应当作好证据补充收集工作。
[1] 参与本文撰写的律师包括(以姓氏拼音字母为序):黄巍、刘亦娜、陆利锋、薛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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