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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人民检察院重要公告

黄岩发布 2021-07-19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的

意 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市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响应台州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民营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高效妥善办理涉企案件,保护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最大限度保障涉案企业正常经营。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开通绿色服务通道,落实12309检察服务热线、检律微信群等非接触式方式联系制度,开展浙江检察移动检务平台“一站式”办事服务,确保企业诉求及时受理办理、及时答复。
二、加强与区工商联合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系,及时了解企业的法治需求,全面掌握涉及哄抬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和制假售假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信息,加强风险评估,做好“两法衔接”工作,确保既依法防控,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充分发挥驻区公安分局检察官办公室的作用,及时提前介入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查办的民企涉嫌犯罪案件,积极引导侦查,依法监督侦查工作规范开展,维护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坚决避免企业因被立案侦查而影响疫情防控和企业健康发展。
四、对受理的涉企案件,在遵守保密规范和防护措施前提下通过电话、远程提审等方式提高办案效率,对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依法从快办理,避免因疫情延长办案期限。对于企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没有羁押必要的,依职权直接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或商请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
五、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对于生产防护服、口罩等重点防控物资的企业出现与防疫无关的犯罪时,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一律从宽,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一律不诉,符合缓刑条件的,一律提出适用缓刑建议。
六、对涉案的企业财产,严格区分企业合法财产与违法犯罪所得,以及是否属于疫情防控专用物资,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及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办理涉及生产、销售具有防护性能产品的案件,应充分考虑防疫期间相关物资短缺等实际情况。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同意涉案企业按照法律和政策许可的方式继续生产,优先保障防控疫情需要。
七、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它严重影响防控疫情顺利进行、导致疫情扩散等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行为,依法快捕快诉,从重处罚。
八、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融资成本。
九、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努力做好源头防控工作。积极引导企业如实登记申报疫情,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坚决防止疫情发生和蔓延。
十、结合民事检察、行政检察职能,联合工商联合会等部门,做好民营企业法律合规工作。引导企业尽快评估此次疫情对已签订合同履行的现实影响和潜在影响,正确把握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在办理涉及政策适用的房屋租赁、劳动争议、金融借款等民事、行政案件时,加强与经信、国资、人社、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沟通,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按照政策精神达成和解,不能和解的,参照政策精神妥善处理,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房租、税收、用工、社保、贷款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十一、结合办案情况,及时分析疫情防控中企业风险和行业监管漏洞,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或企业制发检察建议,帮助堵漏建制、完善管理,助力完善疫情防控体系。对企业运转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阻碍,帮助企业做好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及时提供检察支持,引导企业和相关部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依法实施防控措施。
十二、注重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判,做好典型案例指导与案例普法工作,既审慎发布涉企案件信息,又及时发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和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明确检察机关依法保障服务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正确导向,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黄岩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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