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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直传销立法进程

2015-05-02 反传销小兵 深度揭秘

1994年,上海、深圳、广州等地行政管理部门开始组织人员,专门草拟有关管理办法。

1994年8月11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出233号《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违法行为的通告》

1994年9月2日,再次发出240号《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

1995年3月28日,国家内贸部办公厅(今商务部)发文,宣布正式成立“多层次传销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机构,正式起草国家关于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

1995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以对国内再次过热的传销进行规范限制。

1996年4月,中国首次批准了41家传销企业可以开展传销业务,其中广东8家。

1996年6月26日,上海市传销行业召开第一次会议,首次向全社会公布了行业守则。至此传销基本开始进入相对的健康成熟期。

1997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传销管理办法》1997年1月10日实施,已废止。  

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传销管理办法》中对传销有过如下定义: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传销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给予传销合法的地位,同时对传销企业的设立运作、传销员的资格和管理作了严格的限制,并且有一些法律责任条款保证对传销活动的监控。

1997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在青岛市向500多家传销公司授牌。

1998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全面停止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的命令,对整个传销业的全面封杀,也就是说不管你是规范经营还是违规炒作,所有从事传销业务的公司全部停止营运,听候国家后续政策的处理。此后不久,国务院发出了要求原有传销企业全部转型为传统批发、零售销方式,从而实现一个过渡性的转制工作。

1998年7月,国务院颁布通过了成功转型的10家规范直销企业的名录。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传销管理办法》同时失效。传销企业进入严冬。

  

1998年6月18日:《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


国家禁止传销整整两个月之后。国家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促使以上10家企业转型经营。
(著名的455文件)1998年06月18实施,于2006年12月1日废止。

  

2002年2月21日:发布31号文

  
国家再次发布《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对转型企业中雇佣推销人员的方式,报酬,合同订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再次强调店铺经营,史称31号文。

  

2004年5月18日:“关注中国直销开放小组”成立

  

“关注中国直销开放小组”成立,这是一个过渡性组织,原由安利、雅芳、完美、南方李锦记、玫琳凯、如新、康宝来7家企业组成。

  

2004年9月10日:第八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直销论坛开幕

  

由国家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在厦门悦华酒店,第八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直销论坛开幕。重点讨论准入门槛。

  

2005年4月8日:雅芳公司成为中国首家官方批准的直销试点企业

  

雅芳全球董事会主席兼行政长官钟彬娴在京宣布,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已正式批准雅芳(中国)有限公司作为直销开放前第一家试点公司,在北京、天津和广东省进行直销试点。

  

2005年4月9日:直销法有望今年5月正式出台 将抑制多层次直销

  

雅芳(中国)如愿成为中国首家经国家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批准的直销试点企业。作为目前唯一一家官方批准的直销试点企业,雅芳的试点结果将成为中国直销法最终完善的重要依据。 同时,接近商务部的人士向记者透露,直销立法在经过最后修改之后,有望在今年5月正式颁布。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通过《直销管理条例(草案)》和《禁止传销条例(草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直销管理条例(草案)》和《禁止传销条例(草案)》。 据知情人士表示,在《直销管理条例》通过审议后,需要退回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进行至少1个月的微调,然后对外正式颁布。

  

2005年9月1日:国务院出台《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


备受业内关注的《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9月1日正式出台,文件已经从9月1日开始下发到各地方相关政府部门。其中《直销管理条例》于12月1日开始实施,《禁止传销条例》于11月1日实施。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0年5月7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施行《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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