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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丨被骗传销殴打致死 网友约你出去时务必要警惕

2017-05-20 法邦网中国青年网 深度揭秘

      虽然近年政府加大了打击传销力度,但传销经济邪教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实体经济遭受严重冲击的情况下,异地拉人头传销猖獗,传统传销转战互联网,庞氏骗局、非法集资与传销手段交织,涉及地域广、人员多、危害大。打击传销任重而道远,反传销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希望大家携起手来,狙击传销邪教的疯狂蔓延!您身边的反传防骗顾问,请关注反传销协会微信公众平台:lixufcxxh

   

去年7月,22岁的小军(化名)刚从某重点大学毕业,被一名女网友骗到合肥拘禁在一传销组织内。接下来几天,因为不听话,小军遭多人殴打体罚,最终年纪轻轻的他永远离开了人世。昨日,欺骗、拘禁、殴打小军的七名90后被告人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大学生刚毕业被骗传销窝遭殴打


小军是河北人,去年7月份从一重点大学毕业后,离开家去见一名女网友。然而,这一去,就再也没有回家。家人曾经电话询问过小军,收到的回复是:“别问了,我没事。”而之后,小军就处于失联状态。原来,小军去见的这名网友,其实是一传销组织的成员程某。当年7月12日,程某将小军骗到合肥一传销窝点。


该传销组织内人员较多。从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张某、芦某某、师某某等7人加入该名为黄氏顺心的传销组织,他们均是90后,来自河南、河北、山东等地,该传销组织在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力高共和城租用了多间房充当活动场所。


小军被骗来后,该窝点负责人张某安排芦某某等4人看管,并给其讲课洗脑,随后小军一直被强行拘禁在该窝点内。因小军始终不愿意加入传销组织,张某等5人对小军实施了殴打。


5名传销成员被指犯故意杀人罪


同年7月15日早晨,被殴打后的小军出现异常,神智不清。随后传销组织人员将小军背到楼下。

在传销人员背着流血的小军到小区门口时,有人拨打了报警电话。一名开车路过此处的某医院医生对小军进行了及时心肺复苏急救,但遗憾的是小军伤势太重,抢救无效身亡。经鉴定,小军因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脑干出血死亡。


检方认为,张某等5人非法拘禁他人,并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导致他人死亡,5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程某等2名女子将小军带至传销窝点交给他人进行非法拘禁,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害者家人提出71万元附带民事赔偿


昨日在庭审现场,张某等5人均承认他们打了小军,但都表示自己打得不重。庭审中,有多名被告人表示自己当时也是被其他人骗进传销组织,遭遇拘禁。昨日,小军的父母均来到庭审现场,要求从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另外,提出了共71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赔偿。


此案未当庭宣判。

被骗传销殴打致死


近日,被骗传销殴打致死的案件最近庭审,不要以为传销离我们很远,它很可能就在我们身边。去年7月,22岁的小军(化名)刚从某重点大学毕业,被一名女网友骗到合肥拘禁在一传销组织内。接下来几天,因为不听话,小军遭多人殴打体罚,最终离开了人世。近日,欺骗、拘禁、殴打小军的七名90后被告人在合肥市中院受审。


业内人士对金融界保险表示,被传销组织“洗脑”和控制的人员中,不乏家破人亡的受害者。但是一定误入传销组织也一定要保持冷静。


一、朋友邀请你去旅游或去工作时务必要三思而后行,很多“传销”团伙都以朋友的名义拉人下水,去和朋友会面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二、必要时报警求助或向周围的人员求助,不能太懦弱或心存侥幸而任人摆布。只身一人去不熟悉的地方时将自己的行踪告诉身边熟悉的人,最好有人陪同去。若发现异常,一定要先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要沉着冷静地见机行事,只可以智取,不可以蛮来,要找机会报警或与外界联系,以便能尽快脱身。


三、在自己身陷“传销”团伙后,千万不要听信他们所说的话:通常他们会打“温情牌”,生活上对你很好,给你准备洗脚水、挤牙膏,不要被他们的温情所打动。在手机可以自由使用的时候,尽量在隐蔽的地方向熟人发短信暗示自己的处境。


四、深入传销中不被他们洗脑成功,最重要的是要坚定自己的信念,不要相信他们说的话,不要被诱惑;要坚持自己的想法,等取得他们的信任可以自由活动的时候,找准时机离开。


相关链接: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过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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