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男网友骗入曲靖“1040”传销组织 洗脑不成半夜赶人走
虽然近年政府加大了打击传销力度,但传销经济邪教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实体经济遭受严重冲击的情况下,异地拉人头传销猖獗,传统传销转战互联网,庞氏骗局、非法集资与传销手段交织,涉及地域广、人员多、危害大。打击传销任重而道远,反传销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希望大家携起手来,狙击传销邪教的疯狂蔓延!您身边的反传防骗顾问,请关注反传销协会微信公众平台:lixufcxxh
原标题:女大学生险陷传销 被“家长”拘30小时终获救
2016年5月19日,宋某接到女朋友韩某发来的一条短信,内容只有三个字母:SOS。宋某立马回拨过去,电话那头的韩某却支支吾吾,说不出什么来,还很快挂断了电话。一种不祥的预感笼罩在宋某的心头,正在这时,QQ上女朋友的头像闪动,屏幕那端发来一个定位:江苏常州。宋某立即查了常州市武进警方的电话进行报警。随着警方调查的深入,一个特殊的“家庭”逐渐浮出水面。
汪某,25岁,山东新泰人,大专文化。2016年1月份,汪某来到常州做直销工作,并在武进区湖塘镇租了一处房子。实际上,在这个租出地,汪某还有另一个身份,就是这里的“家长”,与她同住的,还有男男女女等好多个“家人”。在她看来,自己的职责就是“家里谁有什么开心不开心的事情我能帮就帮他们。”
2016年5月16日,汪某的家里来了一位新朋友——宋某的女朋友韩某。这一天,应同学田某的再三邀请,韩某坐火车来到常州,当天晚上就住到汪某的家里,两个女的与她同吃同睡。在接下来的两天时间里,不断有家里的成员向她介绍生意,韩某说不想听,而同学田某却表现得对生意有极大的兴趣,韩某的明确拒绝不仅导致自己脱不了身,甚至手机也被家人藏了起来。家人小玉对她说:“你现在太冲动,是不是想到了不好的事?这样做也是为你好,免得你控制不住乱说。”见韩某无动于衷,家里所有的成员,包括自己的同学田某都是轮番上阵对她一通劝说,要她最起码听完课再走,并保证只要听完了课,想走就走,绝对不会有人阻拦。这中间有人唱红脸,委婉贴心地要和韩某做朋友,也有人唱白脸,骂韩某不懂得尊重家人。有人负责在韩某接听电话的时候在旁边“陪伴”,也有人专门负责看守大门,而这一切,都是根据家长汪某的指示。在这个大家庭里,汪某无疑是最有权威的指挥者。
截至2016年5月18日晚上,韩某在这个所谓的“家”里已经住了三天,她躺在床上一直在寻找机会逃跑,但是旁边的汪某似乎一直醒着,还用胳膊压着她的胸部。19日凌晨,韩某趁着上厕所的机会试图打开大门,同住的小玉很快跟出来问她:起这么早干嘛?一直到19日上午宋某打来电话,韩某趁几个家人不注意,很快给宋某回了一条短信,“SOS”,之后又拿起手机特别快地上了QQ,给宋某发送一个定位。也正是在这两条信息的帮助下,韩某终于被顺利救出,此时的她已经被非法拘禁长达30个小时。
经查,在该租住地,汪某就是所谓的“家长”,小玉、高某等其他家人则都是老板,这些人一共分为ABCDE五个级别,汪某在其中属于C级,其他家人则是D级、E级不等。“我们所有人进出都要经过她(汪某)同意,新加入成员的思想状况各方面情况都要让她知道……我们都有一个家,凡事都听家长的”。老板之一的高某说到。
日前,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汪某批准逮捕,对于已抓获的高某、小玉等其他几名成员,则已采取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
法治点评
随着人们反传销意识的增强,传销分子拉人的难度在不断增大,很多传销分子开始冒险通过其他渠道拉人,同时传销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传销人员利用村落里的窝点非法拘禁他人就是一种典型。虽然本案中韩某自救意识比较强,通过假装顺从获取信任后选择合适的时机报警,但是也吃了不少苦头,如果她对传销有更加深入的了解的话,其实是可以早些发现端倪进而及时脱身的。
首先,传销往往是从身边的熟人开始的,当田某三番五次地邀请韩某来常州玩的时候,韩某就可以多问几个问什么:田某现在做什么工作?为什么要反复邀请自己过去玩?而地点为什么一定是去离自己学校比较远的常州?去了以后又住在哪里?如果韩某和田某很久没有联系,韩某甚至可以打114跟工商局打电话查询一下公司电话跟信息,114是查公司座机,没有就可能有问题,工商局则是查公司注册信息。
其次,韩某到了常州以后,当天晚上就住在汪某的“家中”,还不得不和两个女孩同吃同睡。那么问题又来了,这个“家中”的成员相互是什么关系,为什么这么多来自四面八方的年轻人聚在一个隐蔽的村上。看到这里,情况其实已经比较明了了。韩某下一步要做的就是不动声色的伺机逃跑或者求救了,争取在双方还没有“撕破脸皮”的情况下尽快脱身,而不是明确地拒绝汪某等人对自己的“关怀”。正是因为大家平时只是知道传销可怕,但是对传销的特点和手段知之甚少,因此在遇到危险后不能及时察觉情况并冷静对待。
由于刑法上的只规定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而不是对所有的传销人员都能认定。本案中作为家长的汪某也只是中间级别,还没有到组织、领导的程度,因此只能根据其实行行为认定相应的罪名。汪某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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