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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实施,非公募基金会有话说 | 非说不可
前言:在2016年慈善法出台后,为促进基金会行业对慈善法的学习了解及贯彻落实,第八届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论坛秘书处于2016年4月24日举行了『秘书长说』主题沙龙,探讨“慈善法来了!非公募基金会怎么办?”
与会嘉宾进行了精彩的观点分享,大家针对9月1日起将施行的《慈善法》对非公募基金会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热烈且具体的讨论,提出了很多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第八届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论坛秘书处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如下收集和整理,提交给有关部门供制定实施细则或修订有关规章参考。
应民政部2016年5月26日下发的《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我们将收集到的相关意见建议整理为《与非公募基金会有关的<慈善法>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请有关部门参考。
同时,也欢迎对《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慈善法》实施细则有意见建议的公益同仁通过民政部公开的意见征集渠道提供意见和建议,关于反馈意见的通知和意见反馈方式请参见本图文最后,或直接点击『阅读原文』进入民政部的意见征集页面。
与会嘉宾进行了精彩的观点分享,大家针对9月1日起将施行的《慈善法》对非公募基金会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热烈且具体的讨论,提出了很多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第八届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论坛秘书处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如下收集和整理,提交给有关部门供制定实施细则或修订有关规章参考:
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操作难度,建议可不单独要求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慈善组织认定申请,而是在明年3月基金会参与2015年年度检查、填写和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时,加入是否愿意申请认定的内容。或者可以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基金会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完全符合《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的条件,建议所有的基金会可以据此自动认定为慈善组织。
建议实际执行中,有意愿的慈善信息平台自行向民政部进行备案即可,民政部根据一定的条件进行认可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建议同意或提议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委托相关人员的方式参与对投资的监督和管理,或者进一步明确该法条中“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具体指哪些人员。
建议明确“兼职”的范围。因为基金会很有可能需要通过派人参与被投资企业董事会的方式对投资进行管理,建议任董事不算作“兼职”。
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尤其是对于基金会投资收益,大额非现金捐赠的税收优惠问题,尽快出台相关促进措施,鼓励慈善组织壮大,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对有关制度或通知中有关“管理费用”、“行政办公支出成本”、“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支出”等概念进行相应的解释和说明。
建议相关部门尽快扫除慈善组织只能拥有一个银行账户的障碍,允许成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慈善组织开设用于慈善信托的账号。此外,可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允许进行慈善信托试点,积累有关经验。
建议有关部门鼓励或组织公开募捐、项目管理、信息公开等有关的培训、学习等交流活动,帮助基金会提升相应能力。
第八届中国非公募基金会论坛秘书处
为贯彻落实慈善法,适应基金会发展实际,为社会公众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提供法制保障,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2016年立法计划,民政部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基金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形成《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登陆民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ca.gov.cn),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cfgs@mca.gov.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基金会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26日
民政部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