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国基金会“丧失”了资金运作能力?
编者按:
在今年年初的一份小规模调研中,我们发现“筹款”仍然是我国基金会的很大需求。从西方基金会的诞生及其对基金会原始基金的规定的自由度来看,基金会的自主性和资源支持保证了其履行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发展的使命;而在我国,由于“缺乏自然成长衍生的历史”和“定义模糊”,基金会多偏向运作型,“筹款能力和资金运作增值能力普遍较低”。如果说“资金运作”是基金会的本质,那么,无论从有关政策法规的完善还是从基金会自身的战略选择来看,要媲美欧美典型基金会,我国基金会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西方基金会的诞生:自然生长
在慈善信托基础上诞生的现代基金会是现代非营利组织领域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发明,它引进和消化吸收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从而形成了在非营利部门中的独特功能 。资中筠认为,出现“公益工业革命”最基本的物质基础是财富的积累。现代基金会有明确的目标,以永久存在的理事会为依托,用私有的管理方式去履行服务公众利益的使命,可以使用基金会所掌握的庞大受托财产去建立或支持其他机构,进而推动整个公益链条的运转。
西方基金会产生的背景注定了“资金运作”是其本质的一部分,而“资助”、“筹款”、“保值增值”则是基金会运作的重要话题。对于大多数国家而言,基金会是属于财团法人,通过资金运作为公益领域提供资金来源。在各类非营利组织中,现代基金会对社会各类组织的资源依赖程度最低,由此带来的自主性与资源支持使基金会肩负了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使命。
西方基金会的定义是对历史发展的“总结”,是先有基金会这种组织形态,再有“基金会”的名称。《基金会指南》的定义对基金会的组织结构、社会功能及运作方式等做出了描述,“非政府的、非营利的、自有资金(通常来自单一的个人、家庭或公司)并自设董事会管理工作规划的组织,其创办的目的是支持或援助教育、社会、慈善、宗教或其他活动以服务于公共福利,主要途径是通过对其他非营利机构的赞助” ,这从本质上总结了基金会的内涵。
基金会在中国的诞生:功能需要与行政界定
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传统以政府为中心进行资源分配的格局开始松动,基金会应运而生。早期的基金会从成立目的来看,有的是为了便于接受国外的捐赠;有的是为了配合当时实行的老干部离退休制度;还有的是为了完成政府专项任务等,带有浓厚的政府色彩。总之,与西方的自下而上从社会中生长出的机制不同,我国基金会的产生是政府履行职能过程中特定方式的产物。随后,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基金会管理办法》,2004年颁布实施《基金会管理条例》,使基金会的运作进入到一个较为规范的框架中,逐步还以基金会本来的角色和功能。
在中国,基金会作为一种舶来品,是先有框架与界定(往往是法律法规的行政化界定),满足条件的社会组织再将自己划入“基金会”,抑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由于定义模糊,又缺乏基金会自然成长衍生的历史,导致其以“资金运作”为本质的特点难以落实,这也与现实中的状况相吻合——我国基金会倾向于自己去做事情,而不是去资助别人做事情,筹款能力和资金运作增值能力普遍较低,与很多公益性民非组织在本质上没有明显差别。
基金会的辨认特征之一:特定原始基金数额
在中国,基金会的诞生是基于功能需求的行政界定,社会公众辨认一家公益组织是不是基金会,或者说判断一家公益机构能否注册为基金会,并非根据其运作的实质逻辑,几乎是根据几个类似于“是否有符合规定的大额原始基金”的要求来设置门槛。我们就以“原始基金”为例,看看这些“门槛”是否真的“筛选”出了真正意义上的基金会?
(一)我国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状况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在学界和实践领域都有人对此提出疑议,认为这一数额的设置过高或没有实际意义。“民政部就《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政策答问”对此的解释是:“确保基金会有能力积极开展公益活动和维持自身运转。分析表明,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才有力量开展公益活动并维持自身运作。”
目前,我国省市级注册的基金会3000余家(有效数据3012个),超过60%的基金会都选择最低限额的原始基金,只有6.24%的基金会原始基金在1000万以上。近年来,非公募基金会的数量增长快于非公募基金会,政策限制是很大的原因,而原始基金数额的要求是其中很重要的因素。
我国省市级基金会公募原始基金数额分布
我国省市级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原始基金数额分布
从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基金会来看,同样是超过60%的基金会选择最低的原始基金数额。此外,当前在中国成立全国性基金会对原始注册基金的实际要求越来越高,一种不成文的现实规则是:5000万以上的注册资金才能跨过成立一家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的门槛。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分布
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分布
现有的基金会中,原始基金数额过亿的有37家,其中公募基金会13家,主要是各省市具有政府背景的基金会,例如成都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常熟市党员关爱暨帮扶困难群众基金会、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等;非公募基金会24家,主要是大型国企成立的基金会。
(二)募款能力与保值增值能力
美国立法中未对基金会的创办设立原始基金最低额的要求,“基金会无需拥有任何固定的(definite)规模或财产” ,而是在社会选择和政府监管过程中去优胜劣汰。欧洲国家多数拥有最低数额的立法(例如意大利为2亿里拉),但同时强调,“设立基金会未要求巨额资金”的“立法理由是,基金会不应成为以遗产支付费用的静态组织,而应成为创造或募集其他资金,来实现生存和追求目的的组织” 。
基金会的根本特征是资金的运作,募款能力和保值增值能力是基金会资金来源的保障。在具体运作中,募款能力主要体现为捐赠收入,而保值增值能力主要体现为投资行为与收益。我国的管理条例一方面设置了高额的原始基金数额,另一方面“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的规定,其并不鼓励基金会在运作过程中公开募集和积累公益财富。
从2013年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与公益支出来看,捐赠收入总额为2609212.85万元,公益支出2618649.13万元,略微超过捐赠收入,该部分并无积累。2013年基金会用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总额为2605079.85万元,不到基金会净资产的一半,投资收益为194314.33万元,投资收益率7.46%。由此粗略计算,基金会公益产的保值增值率不到4%,仅仅略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2013年基金会收支关键指标数额(单位:万元)
(三)小结
按照现有的政策逻辑来看,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是基金会规模和实力的象征,这一数额越大,基金会的运作规模、资金运作能力预期应该更乐观。但从数据来看,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与基金会的筹资能力和保值增值能力的相关性均不明显。
关键指标与基金会原始基金相关性分析
现实情况是,原始基金数额在某种程度上只是一个登记注册的门槛,在基金会的实际运行中对能力的保障作用有限。对基金会来说,长期的募款和资金运作能力应通过更科学和专业的方式来评价。
本文来源:Intetix
作者:刘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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