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别说,理事会的那些事儿还真有人不知道! | 基金会ABC
基金会ABC,由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出品,每周二、五推送一张知识卡片,每两周推送一份合集。内容由基金会资深从业者、专家根据法律与实践整合而成。了解基金会,从常识开始。
本次合集内容由『基金会监事、理事那些事儿』构成,共节选了六张卡片。
(上期合集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了解)
1
揭秘基金会理事会
功能: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
人数:5至25人。
回避原则:除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外,其他基金会,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任期:每届不得超过5年。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报酬:领取报酬的理事不能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构成: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但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2
揭秘基金会理事会会议
次数:每年至少召开2次;如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
出席人数:2/3以上。
成果:制作会议记录,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重要事项决议:涉及章程修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重大募捐或投资活动;基金会分立或合并等重要事项的决议,须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责任及豁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 根据目前仍在生效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即2004版《基金会管理条例》)整理。
3
与理事有关的禁止性规定
理事的禁止性规定:
1、理事、理事的近亲属不得任监事;
2、理事如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3、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4、基金会理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基金会领导(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禁止性规定:
1、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2、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担任;
3、不得由因曾犯罪服刑、刑期执行期满但未逾5年的人员担任;
4、不得由曾经或正在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担任;
5、不得由曾担任过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领导,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人员担任。
4
对监事的基本规定
人数:至少1名。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
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期满可以连任。
产生:
1、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2、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现实中,绝大部分基金会的监事都是由主要捐赠人选派。受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以及人员配置影响,登记管理机关基本上很少向基金会选派监事。
回避规定:
不得由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的财会人员担任。
5
监事的权利与义务
职责:
1、依照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2、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3、列席理事会会议;
4、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5、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6、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禁止性规定:
1、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2、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6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怎么弄?
1、第一届理事:
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2、理事会换届改选:
(1)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
提名新一届理事的候选人;
组织换届领导小组;
(2)由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3、理事的选举结果需要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友情提醒:有关管理部门对于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只有以上几条原则性规定,除了极少数地方之外(比如,北京市民政局曾下发《北京市基金会换届指引》),基本都没有特别详细的关于换届的规定或指引,在不违背以上原则性规定的前提下,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换届工作。
上一期的『基金会ABC』推送完后,我们收到了不少赞美的声音。
感谢大家!
读者
感觉很实用哦!
小方
以上内容均有便携卡片版,关注论坛微信,后台回复任意序号,如A1、A2、A3……A13,即可获得对应卡片!
A1、A2、A3
本期供稿:谭红波
编辑:honghong
设计:li+、Jerry
勘误、投稿,请联系论坛秘书处
小方:189-1122-4664(微信foundation2009)
公邮:mishuchu@cfforum.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