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强奸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5年。
今年71岁的马某,在大通县塔尔镇某村开了一个小卖部,2017年11月18日,同村9岁的芳草(化名)去小卖部买调料,马某却以给被害人芳草零食及零钱的方式,对其实施奸淫行为。事后,被人发现,向大通县公安机关报案,今年6月6日,大通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向大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被害人芳草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奸淫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马某已年满71周岁,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