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人快看过来!《电商法》出台了,你还能继续买买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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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我们的生活里出现了马云,
网购就变成了最日常的消费方式。
虽然网购确实有着价格低、购物方便的优势,
然而由于互联网自身不可抗拒的
虚拟性和距离感,
让我们在网购里也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
网购被坑时的愤怒,
三无微商在刷屏时的厌烦,
都无一例外的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
为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在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了《电子商务法》,该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
《电子商务法》共八十九条,针对消费者“评价被删”、“押金难退”、“差评被骚扰”等困扰多年的烦心事得到了法律保障,也对所有的电商经营者乃至仓储、物流、支付结算等多个电商环节的问题给予了法律层面界定。
今天小编特别为你准备了一份
网购防坑指南,
拿好,不谢!
1、微商、直播销售等列入电商范畴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青海人的购物方式早已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各种各样的销售不仅仅只存在于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上,利用朋友圈、直播等方式的销售也层出不穷。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微商等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受该法约束。
这代表什么呢?代表我们将和三无产品说再见了!就算不幸买到三无产品,也不用担心卖货的人把你拉黑后投诉无门了。微商、直播卖货也需要登记,如果发现卖的是假冒伪劣产品,一样也可以要求卖家退货!
2、淘宝个体等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目前,个人开网店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朋友圈很多“微商”的进驻几乎是零门槛。今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不过,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3、“刷好评”行为将被禁止
“亲,给个五星好评吧,返2元红包!”“亲,小店维护不易,给个好评让我们通过审核吧!”在我们网购过程中,总会有部分得卖家在评论上做文章,一方面利用“小红包”等诱导消费者给好评,一方面雇佣“水军”刷好评,这样的举动以后会被禁止,严查!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4、网络搭售的商品不得设置为默认选项
买机票搭个“专车”接送,订酒店搭个SPA放松……这些看似贴心的服务下,有些其实是默认搭售,让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多购买了并不需要的东西。
《电子商务法》里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如果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双十一”快递无限延期?不行!
每到“双十一”“双十二”“六一八”等大型电商活动时,网购的商品总会迟迟未到让很多用户倍感焦急。其实,各种理由都不能是理由,卖家应当遵守约定交付的时间,并承担运输中存在的风险与责任。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6、共享单车押金难退?不得设不合理条件
在网上订酒店时、扫码骑共享单车时等,往往都会需要消费者先交纳部分押金,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押金退还困难等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有些品牌的共享单车押金难退的问题,受到了全国各地多家媒体的关注。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如果有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京东自营”“天猫自营”等应标明
在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上,消费者经常会看到“自营”的标示。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8、擅自删差评,最高将处以50万罚款
有些产品不好,消费者记录下真实的感受,却被卖家骚扰或者平台要求删除、改好评事件不断发生。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若有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电子支付出现问题谁之过?
在当今社会,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已经渗透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当电子支付出现错误时,该怎么办?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乘坐网约车遇害平台应承担相应责任
近年来,郑州空姐、温州女孩乘坐网约车时遇害,引发全民讨论。发生恶性事件,提供网约车的平台有责任吗?虽说网约车平台如今被全面彻查、整改,但出台相关的法律条例,是刻不容缓的。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看起来很复杂?
不太懂?
其实简单点就是下面这3个公式:
1、过错+经营者侵权事实+平台不作为=平台连带责任。
2、生命产品+平台资质审查漏洞+侵权损害=平台相应责任
3、生命产品+未尽到安全保障+侵权损害=平台相应责任
从明年起,
我们在网上消费时总算是有法可依,
青海人再也不用担心被坑,
可以放心大胆的买买买了!
监制/ 闫斌
责编/李洁 编辑/Gipson
以上内容由爱西宁社区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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