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拒带工作电脑回家被开除,员工要求赔偿19.4万获仲裁支持!公司不服上诉,法院判了→
对职场人而言,
放下手头工作,
愉快地度过假期
是一桩美滋滋的乐事~
然而不曾想,
有人却因假期拒带工作电脑回家,
被公司作为开除理由之一,
丢了饭碗儿。
究竟咋回事?
一起看看↓
案例:
员工春节拒带工作电脑回家被开除
小张系某咨询公司的软件工程师,2019年春节前,公司以小张负责维护的客户可能需要应急服务为由,通知他携带电脑回家过年,遭到拒绝。更令公司不满的是,公司认为小张春节休了27天假,并在这段时间内拒绝联系、上演“失联”。
春节休假到岗工作不久,小张被公司开除。在开除通知中,公司列举了他的“罪状”:恶意拒绝执行公司安排的劳动任务;恶意违反公司制定的劳动时间规定,恶意侵占公司规定的8小时劳动时间;恶意拖延公司安排的劳动任务等。
小张则认为,春节假期要陪伴家人,没有义务工作,并且27天系正当假期,包括春节假期11天,加上调休12天以及2个周末。
在午休时间的认定上,双方也出现了分歧。公司认为,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午休时间为中午12点半到13点,而小张最近半年都是从11点半就进入午休状态。对此,小张却表示,在实际工作时间安排上,公司并未按照员工手册执行。
忿忿不平的小张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4万元以及加班工资等费用,获得劳动仲裁支持。
对此不认可的公司又向法庭上诉,要求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该赔偿金。
法院判决:
员工行为不构成严重违规
公司需赔偿19.4万元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提出的三项违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针对春节拒绝携带电脑一事,现实中确实存在工作有突发状况需要处理的情形,原告该要求并无不妥,但被告处于休假状态,不具有向原告提供劳动的义务,故其拒绝携带电脑不属于恶意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何况,27天的休假亦出于正当手续与流程,并非原告主张的“失联”状态。
针对午休时间的争议,被告确认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自上午9点至下午5点半,则其应当知晓午休时间为半小时,被告本人亦认可部分午餐时间超过正常合理时间,故可以认定该行为属于违纪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
至于原告主张被告未能按要求及时向第三方提供劳动,系其返回公司拿取电脑这一客观原因所致,并非恶意拖延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
综上,上海浦东法院认定,原告主张被告存在的三项违纪事实未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原告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19.4万元。
网友热议
对此事件,大部分网友支持该员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部分网友则认为,该员工做法也有不妥。
法官提醒
案件主审法官认为,无论是一个小团队,还是一家大公司,和谐的劳资关系、团队氛围都是良好发展的基础。
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理应对劳动者保持一定限度的宽容和善意,如果一味地用公司内部规定中的条条框框去苛求劳动者每时每刻都“正确地做事”,甚至动辄就拿出开除员工这支“利器”,必然会导致一定的内耗。毕竟,在精诚协作的基础上追求公司的长远发展,才是“做正确的事”。
对此,你怎么看呢?
本期封面:
来源:上海浦东法院、新浪微博等
本期编辑:茅轶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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