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微信办公”算加班吗?有人因此向公司索赔8万!全网打工人都在关心,法院这样判…
越来越多的人发现
自己每天好像“下了个假班”
身体虽然离开工位了
人却还保持着工作的状态
手机上的各种通讯软件要时刻在线
随时可能收到工作通知
甚至在线会议的邀请…
这类情况
算不算“隐形加班”?
用人单位要不要支付加班费?
有人因此闹上法庭!
一起来看看~
事件回顾:
员工称全天待命工作
半夜还有微信会议
要求公司支付8万元加班费
2021年5月,张某入职武汉一家团购公司,双方签订了2年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6000元,每天工作8小时。尽管合同对每日工作时长有明确约定,但张某经常在下班时间使用微信处理工作事务,有时是回复工作问题,有时是召开线上工作会议,短则几分钟,长则数小时甚至忙到凌晨。
2021年11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张某申请了劳动仲裁。因对仲裁裁决不服,随后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共计8万元。
■ 张某认为,微信加班已经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休息生活,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公司应该支付加班费。
■ 公司则认为,张某属于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工作群里沟通属于正常工作交流,而且张某接洽相关事务后,不需要他亲力亲为,所以张某不存在加班行为,公司不应该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法院审理:
确属于非工作时间“隐形加班”
公司需支付加班费
洪山区法院审理认为:
■ 张某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张某利用休息时间回复工作相关问题,已超出了简单沟通范畴,需要进行实质性处理,应当认定张某存在加班情形。
■ 由于通过社交媒体进行加班时长难以量化,全部时长认定加班有失公平,综合考虑到所在公司工资情况、职务要求、加班频率、时长、内容等,故判决公司酌情支付该项加班费用为5000元。
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该案件承办法官介绍,对于非工作时间的隐形加班问题,不应局限于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外处理工作事务,是否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
但并非所有“居家办公”“微信办公”都算加班,若是简单沟通,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未影响劳动者生活休息,则不应认定为加班。
法官提醒,在日常工作中,劳动者及其家属要有证据意识,建议保留居家办公期间的各种邮件、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一旦引起纠纷,某一项细微但关键的证据可能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社长有话说
下班期间,
用人单位应尊重劳动者的休息权,
不能随意侵占。
但面对特殊岗位或紧急工作任务,
双方应第一时间协商处理,
在落实加班费等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多一分体谅,多一分沟通。
灵魂拷问:
你实现下班自由了吗?
下班后是否还要通过微信等处理工作?
你是理性看待,还是一口拒绝?
欢迎留言告诉我们~
本期封面:
来源:央视网、长江日报、法治日报、文汇报
本期编辑:狄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