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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照做就罚钱、走人?公司强迫员工换头像、发朋友圈…私人账号被要求“夹带公货”,你咋看?

上海市总工会 申工社 2023-12-31

如今的职场人,

你是否也有这样的困扰?

↓↓↓

微信朋友圈

似乎变成了大家的

工作宣传圈和业务广告圈

有时甚至连微信头像都不属于自己了!



比如,

某商场要求所有员工必须每天早中晚

把商场促销广告转发朋友圈

每天至少不能低于3条,

头像也要统一,

否则就罚款!




又如,

有人因“不发朋友圈”丢了工作

最后闹上法庭!

来看真实案例



陈某于2013年11月16日到某妇产医院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17年6月,该妇产医院开展院内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要求全体员工每日推广信息并对转发量进行考核,未达标者按照200元/人进行扣发薪酬


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陈某因未按要求转发,医院共计扣除陈某10000元。


2021年8月30日,该妇产医院向陈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陈某未在朋友圈转发推送相应链接、不遵守公司文件规定、未完成交办工作任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陈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该妇产医院支付其克扣工资、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裁决由妇产医院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少发工资。双方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决:公司违法!

需补发工资并支付赔偿金,共计6万余元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妇产医院补发陈某工资10000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09.6元妇产医院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妇产医院制定的微信链接推广活动,因涉及劳动者报酬和微信朋友圈的个人生活,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相关利益的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医院扣除员工报酬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劳动者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上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应混淆公私界限,并通过规章制度要求员工“夹带公货”,这无异于强制干涉员工的私域自由。


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强制转发朋友圈的行为,涉嫌侵犯劳动者个人隐私。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于自己的个人信息拥有完全的决定权与支配权,员工个人隐私并非公司财产,公司不得私自使用。员工有权决定是否更换个人头像以及发朋友圈,不受公司所支配。


如果确因工作需要,公司要求员工转发相关广告,建议通过企业微信进行,或通过其他渠道宣传。员工也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遇到上述情况时,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会组织寻求帮助



你有没有相同经历?

如何看待这种情况?

动动手指,

一起来做个小调查吧~ 


本期封面:

来源:深圳工会、北京晚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等

本期编辑:凌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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