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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来了!天天下雨没高温钱还发吗?工作地温度不达标谁举证?以前没发的还要得回吗

上海市总工会 申工社
2024-10-20

重 要 提 醒


本月起,

你的工资卡里或将多收到一笔钱,

那就是高温津贴

上海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对此,不少网友提问

↓↓↓

①上海6月梅雨季无高温日,

高温津贴发不发?

②工作场所温度不达标,该由谁举证?

③当月未满勤,高温津贴还发吗?

……



当月无高温日,

高温津贴发不发?


案例

2023年9月,老李进入某餐饮店从事炉灶厨师工作,月工资8000元,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同年11月,老李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后其申请仲裁,请求餐饮店支付2023年9月高温津贴300元

 

老李表示,其工作的后厨环境温度高,炉灶边体感超40℃,餐饮店应按法定标准支付高温津贴。餐饮店则主张,当月无35℃以上高温日,且后厨安装多个排气扇,老李不符合发放条件。

 

仲裁裁决,公司应支付老李高温津贴300元



专家解读:无高温天气不发是误区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顾松林介绍,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取决于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露天,以及工作场所具体的环境温度,与当月是否有高温日等因素无关。简单来说,用人单位未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即便当月无高温日天天下雨,也应按法定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需注意,目前对于一些“半露天”岗位,或工作场所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还需用人单位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具体的发放办法



工作场所温度不达标,

该由谁举证?


案例

岑先生于2018年4月入职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通讯工程相关工作,工作地点为公司业务范围内。2022年10月,岑先生向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6月至9月高温费1200元


公司认为,岑先生的工作环境均在室内,且温度均在33℃以下,同时岑先生每次外出办公都有车辆接送,按规定不发放高温补贴。


2023年4月,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未举证证明工作场所温度已降至33℃以下,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岑先生的请求应予支持。


△图片来源网络


专家解读: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

众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胡泉表示,本案中,员工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客户)现场,现场所在的位置在用人单位办公场所以外,从常识可判断劳动者存在室外或露天工作,故与用人单位说员工工作均在室内相矛盾


其次,用人单位虽称将工作场所的温度控制在33℃以内,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显然未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因而法院支持了劳动者的请求。



当月工作未满勤,

高温津贴还发吗?


案例

■2021年10月,贾某入职某公司经营部,从事送货工作。

■2022年7月,贾某请假一周。

■2023年4月,贾某辞职。

■同年5月,贾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6月至9月的高温津贴1200元


2023年6月,仲裁裁决,公司应支付贾某高温津贴1128.57元。贾某不服,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贾某的工作场所位于仓库内,且该仓库未安装空调,未有证据显示公司将该场地温度降至33℃以下,故贾某符合享受高温津贴的条件。贾某请假一周,故应扣减相应的缺勤天数,仲裁裁决公司应支付高温津贴1128.57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图片来源网络


专家解读:可协商折算出勤天数

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徐仁华认为,职工请假缺勤可否扣高温费,在劳动法律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只能依据合理性来进行判断


■对6月至9月期间整个月缺勤的职工来说,由于其未在高温环境里的劳动,不发当月高温费属情理之中

■如职工当月请了几天假,企业要扣除未出勤天数的高温费可按21.75天折算后扣除,包括因事假未提供劳动的;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停工留薪期、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等未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实践中,有的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制定高温津贴发放方案,包括就职工当月实际出勤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等内容签订集体合同,能有效避免因制度不明确而发生纠纷。



劳动者能讨回

多年前的高温津贴吗?


案例

田先生于2018年10月入职某公司木模工。2021年9月,田先生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同年10月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至2021年9月期间的高温费3200元


经仲裁,裁决公司支付田先生2021年6月至2021年7月的高温费600元。田先生不服,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先生于2021年10月提出仲裁申请,其主张的高温费确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故他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至2020年期间的高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专家解读:不得超出普通仲裁时效

保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潘丽娜表示,《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因其系法定福利待遇,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报酬,请求支付高温津贴的仲裁时效为普通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应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田先生未举证证明仲裁申请时效发生中止或中断,法院认定2018年至2020年期间高温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而未支持,均无不当。


本期封面:

作者:江鸿

摄影:劳动报记者展翔、李成溪

本期编辑:茅轶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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