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使用手机支付宝被开除!员工不服,索赔近16万!一路闹到高院!谁有理?
工作十多年的老员工,
因为在上班时间使用手机登陆支付宝,
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开除!
员工表示:
公司太苛刻,
自己罪不至开除!
双方各执一词,
一路闹到高院!
究竟谁有理?
事件回顾:
员工上班时间登录支付宝,
被公司开除!
2003年7月25日,付某进入广东某电子公司工作,十几年间,职位由普通员工晋升为绿油组组长(绿油是指电路板上刷的绿色组焊油墨,防止导体电路的物理性断线。该岗位具有一定危险性)。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10)凡是上班时间没有手机使用权限者一律不允许使用手机:如在上班时间用手机聊天、发短信、听音乐、看影片、玩游戏、上网或在厕所听音乐、MP3等。”付某在《<员工手册>签收表》签名确认知悉相关内容。
2016年8月24日凌晨4:30,付某在上班时间使用手机登陆支付宝,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付某认为自己短暂使用手机的行为影响非常轻微,既未因此无履行职责,也未造成任何损失,即使没有手机使用权限,其行为仅属于较大过错的行为,应当给予警告,不应直接辞退。
付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56600元(按上一年度平均工资5800元/月×13.5年×2倍)。
劳动仲裁、一审、二审
均不支持员工诉求,
一路闹到高院!
案件经由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裁决/判决均不支持付某请求。
付某不服,申请再审。他强调,自己提交的新证据《工作证》上有电话标识,表明其有使用手机的权限,“不管在上班时间使用手机支付宝还是使用手机接听紧急电话,本质上都是一样,都是使用手机,两者不存在谁更严重,谁更危险的问题,公司以此作为辞退理由太牵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经查明,双方对付某于2016年8月24日凌晨4:30在上班时间使用手机登陆支付宝的事实无异议,但对该行为是否适用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有分歧。
首先,公司《员工手册》内容的制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查明付某亦在《签收表》签名确认知悉该《员工手册》的相关内容,故该《员工手册》是合法有效的,可作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其次,由于付某的职位是绿油组组长,对该组的生产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同时付某已在公司工作长达十多年,其清楚绿油组的工作内容和性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作为组长在工作期间应比一般员工更警惕与谨慎,在上班期间使用手机登陆支付宝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明显不当。
再次,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相关条文认定付某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并按照该公司内部管理流程作出解除与付某劳动关系的决定,在通知该公司工会后,与付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合法有效。
一、二审法院认定公司依法与付某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付某支付赔偿金正确,并无不当。
综上,裁定如下:驳回付某的再审申请。
社长有话说
@职场人
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是每个劳动者最基本的义务!
尤其是生产岗位,
应该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冒险为之!
本期封面:
综合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劳动派等
本期编辑:狄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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