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这个POS商户你还有什么理由不好好核对签名?转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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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李女士的无密码信用卡被人在超市盗刷,盗刷者签名有误,超市并未核对出来。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超市赔偿李女士的大部分损失。
李女士诉称,2011年11月19日9时,她的书包被盗,包内有信用卡、手机及证件等。当天12时,有人持她的信用卡去超市消费2636元,刷卡结账,并将她的名字写错。李女士认为,她的信用卡是签名式,未设密码,超市并没有认真核实身份和签名,导致她资金损失,故要求超市赔偿2636元。
超市不同意赔偿,称李女士未能妥善保管财物导致卡片被盗,此后又没有及时办理挂失支付,且不对信用卡设置密码,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信用卡持卡人在持卡消费时,商户应当尽到谨慎审查义务,本案中,根据李女士提供的商户POS签购单,持卡人签名与李女士姓名并不相符,超市对此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对李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女士的信用卡未设密码,其应当妥善、谨慎保管,如发生丢失应当及时办理挂失,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一审判决超市赔偿李女士损失2109元。
案例二
05年12月,温某向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并经核准,成为卡号为402673010120****信用卡的持卡人。温某在填写申请表时预留了“温某”签名样式。2010年1月5日19时26分,温某向公安局报案,称其被窃钱包1只,内有身份证、驾驶证、信用卡等物。温某的上述信用卡于2010年1月5日17时43分在银行自动柜员机被成功支取2000元。该卡在A公司内的POS终端上于2010年1月5日18时左右三次被刷卡总计42091元。签购单签名栏处均留有“闻某”字样的签名。温某于当日18时31分向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了信用卡挂失手续。截至2010年1月31日,该上海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取现及利息共欠款44164元。经协商,上海银行信用卡同意温某分12期还款37091元。涉案信用卡设有交易密码,可凭交易密码在自动柜员机取现。但截至2010年3月,温某未另行开通该信用卡的消费凭密功能,刷卡消费凭本人签名即可,无需输入密码。温某以A公司作为银行特约商户未尽审查义务导致信用卡被盗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42091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作为受理银联卡的特约商户负有在刷卡消费时审核签购单上的现场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是否一致的特定义务。上海银行提供的三份签购单上显示,签名栏处均有“闻某”字样的签名。如果A公司收银员仔细审核可以发现签购单与卡片上预留签字不符并拒绝受理,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真正持卡人的财产遭受损失,正因为收银员未尽谨慎审核义务,导致信用卡被冒用,是造成温某财产损失的重要因素,应承担主要责任。温某作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信用卡丢失,其自身亦存在过失。遂判决A公司赔偿温某财产损失21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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