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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回顾】支付机构不允许使用未过检终端,否则承担赔偿责任(附20款已取消资质设备名单)

2017-06-15 支付圈

为加强银行卡受理终端安全管理,提升支付风险防控能力,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及伪卡欺诈,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人民银行于今年年初对人行总分支行、营管部、商业银行、邮储、银联、支付协会、非银行支付机构发布了《关于强化银行卡受理终端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17]21号),以下为文件重点内容:

1、自2017年6月1日起,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选用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管理部门认可机构检测认证的受理终端产品,使用质量不合格、不符合标准的受理终端导致客户信息泄露或资金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对于POS终端,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存量终端信息注册;自2017年7月1日起,新入网POS终端于布放或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终端信息注册。


3、自2017年7月1日起,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新布放的POS终端应符合银行卡清算机构POS终端应用流程规范,采用密码识别技术增强POS终端合法身份验证,确保注册信息真实可靠。


4、自2017年6月1日起,银行卡清算机构每日日终核对受理终端注册数据与交易报文数据,结合受理地区、受理机构编码、商户编码、终端编码、终端序列号、交易活跃度等对终端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校验,并向相关单位反馈校验结果。


未通过校验的,予以核实、整改;对于恶意篡改终端信息等违规行为的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将其纳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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