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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支付再次被央行处罚,距牌照到期还剩5个月

2017-08-29 支付圈

随着第三支付进入严厉整顿期,全国各地人行都在开展对支付机构的大检查,各地人行纷纷晒出了检查成果,即行政处罚公示。其中上海人行处罚范围及力度最大。

据支付圈统计,7月至8月两个月的时间,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了20张行政处罚罚单,平安付、汇付、快钱、迅付(环迅)、卡友、富友等支付机构都“榜上有名”。其中处罚金额最大的是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环迅)被处以罚款1785696.89元(178万元),其次是得仕股份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565,249.23元(56万元)。

7月28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开出了罚单,中汇支付因未按规定设置、发送收单交易信息被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罚款3万元,行政处罚日期:2017年7月28日。

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支付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 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一)未按规定设置、发送收单交易信息的; 

(二)无故未按约定时限为特约商户办理资金结算,或截留、 挪用特约商户或持卡人待结算资金的; 

(三)对发卡银行的调单、协查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出的风险提示,未尽调查等处理职责,或导致发生风险事件并造成持卡人或发卡银行资金损失的;

(四)对外包业务疏于管理,造成他人利益损失的; 

(五)支付机构或其特约商户、外包服务机构发生账户信息泄露事件的。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处罚是属地人民银行对支付公司总部的处罚。此前中汇支付收到的罚单都是人民银行各地分行对分公司所进行的处罚。这也是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2017年度的第二张罚单。2017年3月15日,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因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处罚款56万元。


中汇支付处罚历史回顾:


1、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因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处罚款56万元,行政处罚日期:2017年3月15日;  

2、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因商户实名制度落实不到位,收单外包业务管理不力,未严格落实本地化经营管理责任,未自主完成受理终端主密密钥灌装被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处9万元罚款,行政处罚日期:2016年12月29日;    

3、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因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相关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罚款人民币11万元,行政处罚日期:2016年9月5日;      

4、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被中国人民银行注销互联网支付许可,停止黑龙江、吉林、宁夏、甘肃、青海、新疆、西藏、海南、深圳、厦门、宁波、大连等12个省(区、市)的银行卡收单业务。行政处罚日期:2016年1月5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17〕75号)有关要求,在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公示的2017年支付结算业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名单中,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赫然在列。

根据公示内容,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将对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收单资金结算,检查特约商户实名制,资金 结算,业务外包管理,POS等受理终端与网络支付接口管理,系统改造,网上买卖受理终端等内容。

中汇支付牌照续展在即

据了解,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将在2018年1月5日迎来牌照续展大考验,根据支付牌照续展规定,目前中汇支付已经进入牌照续展材料审核期。

在刚刚过去的第四批牌照续展中,9家支付机构不予续展,2家支付机构被缩减业务范围,其中拥有全国收单支付牌照的乐富被注销牌照事件引起了业内一片哗然。牌照续展对于很多支付机构来说仍然是一场生死大考验。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谢众近日发表文章提到,基于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体系,人民银行建立了支付机构风险预警与退出机制。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低、整改及时有效且整体经营向好的机构,通过行政处罚有效警示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资金风险隐患大、违规情形严重的机构,人民银行坚决注销其支付牌照,维护支付市场秩序。

2016年年初截止目前为止,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被注销互联网支付牌照,停止12省市收单,因多种支付违规行为被处罚达5次,处罚金额累计79万元,对于多次被处罚的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来说,明年年初的牌照续展就是一场未知的生死考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15]358号),以下11种情况或无法通过续展:

(一)   截至申请日,累计亏损超过实缴货币资本的50%的;

(二)   已获许可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未实质开展过,或连续停止2年以上的;

(三)   发生占用、挪用、借用客户备付金行为的;

(四)   存在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行为的;

(五)   超过核准范围从事支付业务的;

(六)   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数据等手段故意规避监管要求,或恶意拒绝、阻碍检查监督的;

(七)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八)   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行为,收到刑事处罚或较大金额行政处罚的;

(九)   在支付业务设施安全及风险监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较大规模的盗窃、出卖、泄露、丢失客户信息情形的;

(十)   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十一)存在其他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或多次暴露重大风险隐患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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