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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利息两分未标年月约定不明参照商贷
来源:法制日报,记者:王春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邻里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该纠纷的两位当事人是十几年的老邻居,2015年年初,老张因为儿子要买车向老王借了5万元,老张在借条中写明“今向老王借到5万元,一年归还,利息两分”。
一年过去后,老张找到老王,交给他借款本金5万元,以及“一年的两分利息”,即1000元。对此,老王并不认可,拿出借条说:“是说月息两分,一共1.2万元利息,大家是邻居,你嫌利息高后悔了,少给点都好商量,但把这说成是一年利息两分,也太过分,不讲诚信了。”可老张不这么认为,他觉得当时利息本来就是说好的一年两分。就为这利息,老王把老张告上了法院。
法院接到这个案子后,组织了二人调解。最终,老张按照“年息6分”的比例向老王支付了3000元利息。
对于该案,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双方的借条仅约定“利息两分”,但未约定该利息标准的计算期限,属于约定不明,依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下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较为适宜。最后,双方达成了如上一致意见。
针对此类案件,法官建议大家在借条中写明利息标准,同时建议表述利息计算标准时采用百分比方式,不建议使用“分”“厘”“角”等容易产生歧义的表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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