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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意外去世,妻子却无权继承500万房产,只因他俩当初做了这件事

2017-08-06 正义网


“房产销售都婉转地劝我和老公假离婚。身边的朋友都直接劝我们去假离婚,复婚领个结婚证很方便。”昨天,读者陈女士打进热线咨询,“假离婚”买房真的方便、安全又经济吗?


记者从宁波市天一公证处了解到,不少当事人为了买房、择校以及政策外生育等原因“假离婚”,抱着侥幸心理以为钻了空子,到头来经济损失巨大甚至人财两空的不在少数。


“假离婚”买房,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无继承权




事情真这么简单?


周爽(化名)在几个月前也是这么认为的,现在却悔不当初。




但你永远不知道明天与意外哪个先到。周爽的丈夫因遭遇交通事故去世,还没来得及复婚……


前几天,周爽来到了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称自己的丈夫过世了,俩人有一套房产,她要和孩子继承丈夫的该套房产,所以前来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周爽原以为只是简单走个程序。可公证处经过调查后,却告知周爽已经丧失了对这套市值500万房产的继承权。工作人员解释道,这套房产登记在周爽前夫一个人名下,从时间看,是周爽前夫在离婚后取得的房产,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应由其父母、子女继承。周爽作为前妻,没有继承权。



如果“假离婚”后有一方不愿意复婚,那么另一方也没有任何办法。现实中,当事人念及只是“假离婚”,往往草率签订离婚协议,处置财产,甚至往往为图省事或达到政策要求,将房产、钱财划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净身出户”。离婚后,拥有财产的一方变心或将财产出卖,另一方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往往因举证困难无法否定协议的效力,导致索赔、追偿失败。


公证人员说:当事人规避政策与法律之时,往往也规避了法律对人性之恶的约束。实践中,“假离婚”后,得益的一方拒绝复婚的案例非常多,导致离婚“弄假成真”。比如,为了规避计生政策,有人处心积虑和妻子“假离婚”,约定房产、财产等都归女方所有,让妻子和其他人假结婚。孩子生下来后,妻子却铁了心都不肯复婚,男方只能人财两失。


为孩子读名校“假离婚”,损失近百万


除了买房外,为孩子择校而假离婚的夫妻也不在少数。


邵先生与秦女士夫妇俩6年前正是为了孩子能读名校而假离婚的。


在独生子天天读小学前,夫妇俩为了天天上学的事操碎了心。夫妻俩名下的这套房子不属于学区房,周边对口的小学口碑不尽如人意。新买一套学区房的经济压力大又难以负担。



怎么办?夫妻俩在微信朋友圈求助,得到“高人”的指点——“假离婚”。


“我们自己的房子对口的学校不理想,我父母那套房子是学区房,对口的小学初中在宁波都相当有名气。”邵先生说。


原来,根据相关政策:“父母双方离婚的适龄儿童,应根据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小孩及房产的判决来确定就读学校。若房产判给一方,小孩判给另一方而寄居在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处的,经学校调查确认后,可给予照顾进入相应的小学。”

 

在“高人”的出谋划策下,夫妻俩决定离婚,约定天天的抚养权归邵先生,房子归秦女士,这样就能符合政策。


一切都如预想中的那么顺利,天天入读了名校,夫妻俩也在当年9月份就复婚了。去年,秦女士病故。邵先生在处理秦女士遗产之时发现,当初的“假离婚”竟然给自己造成了近100万元的损失。


原来,为了继承妻子的遗产,邵先生来到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申请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公证处根据《民法通则》与《继承法》的规定,告知邵先生对这套当时离婚时划分给秦女士的房屋只有四分之一的继承权,份额等同于秦女士的父母与孩子。这让邵先生非常不解,“这套房子是我们婚后一起买的,中途只是‘假离婚’,而且又复婚了,这房子应该有一半是我的,怎么会都是遗产?”


公证处告知邵先生:离婚后又复婚的,财产归属并不能自动恢复成离婚前的状态。邵先生与秦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将这套房屋给予秦女士,即使复婚,这套房屋仍属于秦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


如果没有“假离婚”,邵先生可以占有这套房产5/8的份额。计算方式为夫妻共有财产的1/2,加上与孩子、妻子的父母共同平分继承妻子1/2的遗产。


而在“假离婚”之后,却只能继承到1/4。


“这房子现在起码价值250万,我这一下就损失近100万啊!”听到公证处的解释,邵先生内心五味杂陈。


公证处提醒:

复婚并不能使财产归属自动恢复到离婚前的状态,类似邵先生与秦女士的情况应在复婚后到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约定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或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众多的“假离婚”案例中,邵先生与秦女士已属不幸中的万幸,还有更多人最终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大家一定要谨慎谨慎再谨慎啊……



来源|中国经济网微信公众号

本期编辑 | 罗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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