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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面对当庭翻供的毒贩,检察官该怎么办?

2017-09-29 正义网

文 | 王钢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正义网(微信ID:jcrb_z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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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听到审判长的宣判,杨平的脸一下子变得苍白,一度幻想通过翻供为自己脱罪的他,没想到最后还是没有逃脱法律的惩罚。


毒贩翻供


2016年12月27日下午,杨平预先从吸毒人员苏敏(另案处理)处收钱后,用该款从贩毒人员周文(在逃)手中购买了毒品冰毒。在从毒品中抠出5克左右后,杨平将剩余的41.63克冰毒卖给了苏敏。第二天,杨平向苏敏贩卖0.86克冰毒时被抓获,民警随后从杨平身上等处搜出毒品4.44克。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作为承办检察官提审杨平时,他对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矢口否认,辩解自己只是居间介绍苏敏向周文购买毒品,并非贩卖毒品,同时缩减了贩卖毒品数量,称第一次贩卖给苏敏的毒品数量只有30多克。


我对杨平的说法极为重视,对案件证据材料再次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后发现:杨平在侦查阶段作了有罪供述;证人苏敏证实,自己给杨平钱后,在路边等候杨平,杨平随后送来毒品;证人宋某证实了杨平从苏敏手中拿钱后,坐自己的车前去与周文交易,后跟苏敏给付毒品的经过。


为全面审查证据,进一步夯实案件证据基础,我要求侦查人员移送侦查审讯杨平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补充说明案发详细经过,并就案发当日相关细节再次询问案件证人苏敏。


苏敏从谁手中购买的毒品?


审查侦查审讯视频时,我发现杨平虽然对贩毒的事实反复推诿,但还是承认了自己从苏敏手中收钱后向周文购买毒品、并将43克(连同包装)毒品转卖给苏敏的事实,这与侦查讯问笔录基本一致。审查过程中,也没有发现侦查讯问存在违法行为。


苏敏也进一步证实,自己并不认识周文,案发当日系从杨平手中购得毒品。


杨平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和在案其他客观证据相互印证。


苏敏购买的毒品到哪里去了?


侦查人员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12月27日,苏敏从杨平手中购买毒品后,携带12.79克毒品外出被民警查获,经审讯,苏敏主动交代其上线为杨平,并以购买毒品为由协助民警抓获了杨平。但苏敏证实自己仅从杨平手中购买了39克毒品,并辩解自己是和朋友凑钱购买的毒品,其余毒品已分给了合伙购毒人员。公安机关证实无法找到苏敏所交代的吸毒人员。


苏敏具体从杨平手里购买了多少毒品,剩余的毒品到哪里去了?我要求侦查人员补充提供苏敏涉嫌毒品犯罪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


通过审查苏敏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一案其他材料,我发现,原来苏敏在最初的笔录材料中说了假话,他一共从杨平手中购买了43克(连同包装)毒品。除了随身携带的毒品外,苏敏将剩余的28.87克毒品藏在了家中,后被民警查获。


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全面审查,我认为本案杨平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并非居间介绍购买毒品。至此,杨平贩卖毒品一案已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要求。


最后的较量


庭审阶段,杨平对起诉指控事实全盘翻供。作为公诉人的我,结合案件事实证据,运用精心设计的讯问提纲一步步揭露了犯罪真相:


公诉人问,“被告人杨平,你认为自己是居间介绍购买毒品,那么在此过程中,你是否从中获利?”


杨平误认为自己的辩解已经说服了公诉人,如实回答:“我确实得到了好处。我从周文卖给苏敏的毒品中抠了5、6克出来准备自己吸食的,后来卖给苏敏的毒品,和从我身上搜出的,都是我从那里面抠出来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是居间介绍购买毒品,只要从中牟利,也是贩卖毒品。司法机关其时已经可以据此认定杨平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但公诉人不动声色,步步为营:“民警从苏敏处查获了41.63克毒品,但他证实是从你手里买的,是否属实?”


杨平虽然有些底气不足,却不肯认罪:“苏敏没有找我买毒品,他是找周文买的,我只是帮忙介绍。”


公诉人追问:“当天苏敏是怎么去找周文拿毒品的?”


杨平明显有些底气不足,却不肯就此认罪:“我怎么知道苏敏是怎么去的,反正苏敏是找周文拿的毒品。不信你们可以去问周文。”


……


公诉人问,“苏敏和宋某都证实,苏敏给你钱后,在原地等你,你拿到毒品后再转身交给苏敏的。他们所说是不是事实?”


杨平越发显得心虚,仍然嘴硬:“他们是乱讲的,我又不能管住他们的嘴。”


见杨平的心理防线逐渐崩溃,公诉人抛出了最后一个问题:“你在侦查阶段供述与证言相互印证,而你供述的居间介绍购买毒品的事实并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你怎么解释?”


杨平已然词穷,却仍在做无谓的挣扎:“我没有贩卖毒品。”


……


虽然杨平极力否认贩毒事实,但案件事实真相还是随着庭审过程的推进,逐步展露无遗。法庭辩论结束时,杨平丧气地低下了头。



本期编辑 | 胡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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