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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君看司改】强化司法责任:谁办案谁负责 谁决定谁负责

2017-10-30 正义网



“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后,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加强了,责任也增大了,我将通过办理好每一起案件,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公正。”近日,面对中外媒体记者,党的十九大代表、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察官施净岚表达了一名员额检察官所肩负的责任与使命。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明确改革“主攻”方向后,最高检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改革检察权运行机制,紧扣“选人”“授权”“明责”三个重点环节,逐步构建起司法办案责任体系。


推行分类管理,让员额检察官走向司法办案一线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改革中具有基础性地位,被认为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重头戏”。最高检《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将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记者采访了解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分3批开展试点,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截至目前,包括最高检机关在内,检察机关共遴选出员额制检察官8万多名,这标志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江苏检察机关坚持唯才是举,把“能办案、会办案、办得好”作为选任标尺,先后开展三次遴选工作,设定了5项准入条件和4项禁入条件,按照“书面笔试+业绩考核+政治素质和廉洁自律考核”的程序,共遴选出员额检察官4209名。今年,该省又利用大数据测算基层院办案指标,将员额配备到最需要的地方。


“入额后,感到肩头的责任更重、压力更大了,每个案子,从证据审查到事实认定再到法律适用,都要仔细斟酌、反复思考、分析研判,依法行使案件处理权。”内蒙古赤峰市检察院侦监处副处长隋亚靖如是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志铭表示,员额制改革使检察院把工作重心真正地放在了办案上,不仅提高了司法职业化的水准,也明确了检察官的司法主体地位,让司法责任制能够更好地落地生根。


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让所有员额检察官走向检察办案一线的同时,检察长、副检察长带头办案已成为新常态。


2017年4月12日,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袁古洁出庭支持抗诉的姚某、余某诈骗案由广东省高级法院依法改判。这是司法体制改革后全国首宗省级检察院副检察长直接办理并出庭的再审抗诉案件。


在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看来,入额领导干部的法律身份是检察官,其直接办理案件对于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体现司法亲历性特点,推动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权力清单,


有明确授权才能担负起相应责任


员额制改革明确了“谁来办案”,如何确保检察官“敢办案”,真正承担起“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这一使命,这就需要通过扩大对检察官授权范围,把检察官主观能动性和责任心充分激发出来。


2015年9月,最高检公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21条规定,由省级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检察业务类别、办案组织形式,制定辖区内各级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各个省级检察院都制定了辖区内三级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


改革后,针对“大部制”特点,吉林省检察院出台一系列制度,重新建构各部门、办案组和各类人员的权力配置,把原来属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权力,相当一部分交给了办案组和检察官。据统计,下放的权力足足有51项之多,改变了过去“办案者不定案,定案者不办案”的弊端。


在2017年版检察官权力清单中,上海市各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可独立决定的职权共141项,检察官或主任检察官决定、需提请检察长审核的职权共66项。2016年以来,各级检察院刑检部门检察官独立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占案件总数82%,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同比下降11.5%。在完善办案组织方面,上海市检察机关先后在基层院试点成立了12个以检察官命名的检察官办公室。在检察长授权下,命名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办案决定权,独立承担办案责任。


从今年10月1日起,最高检机关也正式运行新的司法办案机制。最高检通过制定司法办案权力清单,把检察权划分为10类具体检察业务,明确了每一类检察业务中,哪些可以由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作出决定或提出意见,哪些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作出决定,哪些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司法责任制改革将多项权力下放至法官、检察官,使他们能够更加独立地办案,有了独立的权力才能担负起他们应担的责任,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


放权控权并重,


强化履职责任心提升职业尊荣感


权力和责任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随着检察官手中权力的扩增,疑问也随之而来:如何确保检察官公正地行使权力呢?对此,曹建明检察长强调,要坚持放权与控权并重,同步健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内外并重。


“在依法授予检察官更多决定权的同时,我们更加注重对检察官履职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形成多位一体的立体监督制约格局。”重庆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杨平说。


据介绍,重庆市检察院为每一名检察官建立司法档案,一人一档,客观记录检察官办案数量、质量、规范、效率、效果等内容,每个季度定期公示,作为对检察官考评的依据、监督的手段、追责的基础。


早在改革试点之初,吉林省检察院党组就深刻认识到对检察权进行有效制约的重要性,构建了一整套监督制约体系,先后出台《办案工作内部监督暂行办法》《省检察院监察专员监察工作规则》等12个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检察机关通过整合原有案件管理、控告申诉等部门,三级院统一成立了检察管理监督部,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闸门对内”,积极构建覆盖全院、全员、全流程的检察管理监督新模式,确保放权不放任、用权不任性。


在强化对人、对事进行双重监管的同时,各级检察机关还通过薪酬制度改革、完善履职保护机制等措施,进一步凝聚改革正能量,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职,强化履职责任心,增强职业尊荣感,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稳步推进。



文 | 徐日丹 

来源 | 检察日报

本期编辑 | 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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