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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刷单”“刷信誉”等或被禁止 平台经营者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2017-10-31 正义网




在电商平台销售自产农副产品,要不要进行工商登记?

   

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谁来承担?

    

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的问题,怎样解决?

    

如何解决消费者投诉举报难、获取证据难的问题?

   

 ……

    

以上这些问题,在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中,都能找到答案。

    

免于工商登记范围进一步放宽


 一审稿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上述免于工商登记的范围过窄,不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另一种意见认为,草案与最近国务院发布施行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总体一致,目前,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已合并,实行一照一码,工商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工商登记应当线上线下统一。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编造用户评价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规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约定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注销的方式和程序,不得对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业务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高低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平台经营者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企业、专家、社会公众建议,针对电商平台利用不合理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的问题完善草案相关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出以下修改:


在一审稿第二十三条中增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提前公示修改内容的规定。


将一审稿第五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强化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责任


一审稿第五十三条中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明知”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企业、专家建议,进一步强化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一审稿第五十四条中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对损害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经营者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专家、社会公众建议,针对实践中消费者投诉举报难、获取证据难问题,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争议处理规范。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单列一章,并增加以下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上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 | 蒲晓磊

来源 | 法制日报—法制网

本期编辑 | 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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