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重庆公交坠江事件遇难者家属可向公交公司索赔
11月2日,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举行新闻通气会,公布了坠江原因: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被拒,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两人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重庆坠江公交车内监控视频↓
女乘客坐过站 与司机互殴
事发日:10月28日
事发地:重庆市万州区长江二桥
➥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
➥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
➥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
➥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
➥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官方通报称,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律师解读:
遇难者家属该向谁请求赔偿?
那么,这起事件中,谁为此事件负责任?遇难者家属应该向谁请求赔偿?公交公司是否也要承担责任?为此,正义君采访了律师,一起来看看他们的解读吧!
1、这起事件中,谁为此事件负责任?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杨文战律师:此次事件中既有刑事责任也有民事责任。从目前通报大案情来看,公交车司机和女乘客两个人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女乘客多次殴打正在驾驶的司机这种行为,极容易造成公交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从而引发交通事故,而司机被攻击后,他可以停车报警,但他却在公交车行驶的过程中双手离开方向盘,与女乘客互殴,所以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吴世柱律师:责任主体有三方,公交公司、乘客刘某和司机冉某。乘客刘某和司机冉某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根据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便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遇难者家属应该向谁请求赔偿?可以向女乘客刘某的家属请求民事赔偿吗?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杨文战律师:从乘客家属索赔的角度来看,造成事故的双方都有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公交司机是职务行为,他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所在公司负责。女乘客同公交公司有连带赔偿责任。但由于她已经死亡,如果要追究她的赔偿责任,只能在她的遗产范围内要求她的继承人赔偿了。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吴世柱律师:可以向公交公司主张赔偿。因为无论从乘客保险的角度还是从交通事故赔偿范围的角度,还是从承担责任的能力方面,向公交公司主张赔偿,对于遇难者家属是最为可行的,当然,国家也高度重视,我们也看到相关的善后工作已经有序进展。
3、公交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吴世柱律师:一是基于《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三十四条、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本起事件因司机的行为引起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可以由赔偿权利人选择一种行使权利的方式,最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方式是侵权责任。
十五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
教训极其惨痛。
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
来源:正义网
文字:张凯伦 张 一
编辑:王 倩
监制: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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