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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男家教十多次将魔爪伸向小女孩,检察长亲自抗诉:判少了!


一对一辅导的老师,10余次对初二女生伸出魔爪,最后一次,女孩刚刚过了14周岁的生日。


9月25日,在二审审理中,陈海鹰检察长作为检察员出庭支持抗诉。


今年9月25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的这起强制猥亵、猥亵儿童案二审的案件庭审中,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员义正言辞地说:“我要再次重申,这个案件的审理意义,已经超出了案件事实、情节与法律适用的本身。对这个案件的认定与量刑,还应从人文的角度,体现与结合社会公众的预期、心理感受的程度和社会公德的养成,从更高更宽泛的角度去审视。”


这位将个案审理提高到公众感受社会公德高度的检察员,正是杭州市人民检察院陈海鹰检察长。


11月6日,杭州市中院依法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


检察长为什么亲自抗诉这起案件?昨天,陈海鹰讲述了这个抗诉案子背后的始末。


一对一辅导

男老师多次伸出魔爪


去年,“那件事情”发生时小芳(化名)正在读初二,父母给小芳找了一对一辅导老师,每次都是小芳去老师家补课。


没想到人到中年、看上去笑眯眯蛮和气的男“老师”郭某不是个好东西。从去年12月开始补课,一直到今年1月,郭某对小芳动手动脚10余次。其中,今年1月27日最后一次猥亵行为实施时,小芳刚刚过了14周岁生日。


今年4月23日,郭某被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猥亵未满14周岁的儿童直至满14周岁,应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但是,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依法提出抗诉。


女孩刚过14周岁生日

这是关键点


一审法院判决仅以猥亵儿童罪定罪,也就是说定了郭某一个罪。一审法院认为郭某猥亵小芳十余次,就是算“多次”。


但是检察机关不这么认为。陈海鹰亲自挂帅,带领未成年人检察部办案人员办理该案。


陈海鹰检察长在提审。


关于抗诉理由,陈海鹰这么跟记者说:“注意到吗,郭某最后一次猥亵小芳,小芳刚过14周岁生日,也就是郭某的猥亵行为时间持续跨越了被害人14周岁前后两个时间节点。而在法律上,14周岁是个很重要的节点。根据法律规定,14周岁前,和年满14周岁,是两个不同的法益(刑法学上的用词,指的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前者以猥亵儿童罪来定罪,后者则构成了另一个罪名‘强制猥亵罪’。”


“国家对妇女儿童权益有特别的法律保护,这是国家司法文明与进步的表现。作为司法机关,必须落实到个案的办理上,即在法律适用中体现从重原则,能两罪不定一罪,能从重绝不能从轻。本案中,被告人从事教育职业,利用其面对年幼女孩的身份地位、力量、认知优势,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在10次以上,最后一次行为性质尤为严重。所以不能笼统地认定为‘多次’,更不能让最后一次能独立认定且情节恶劣的行为,被之前历次行为吸收。”


因此,陈海鹰认为,郭某应该二罪并罚。


抗诉成功

改判有期徒刑五年、禁止从业五年


庭审过程中,陈海鹰向法庭进一步明确了“最后一次猥亵行为具有强制性”“原审被告人的猥亵行为至少在十次以上”等关键事实。同时,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角度,建议法庭对郭某判处从业禁止。“对被告人予以严惩,不但能让其付出代价,起到惩戒作用。更重要的是发挥警戒、教育、预防作用,推动引导社会公序良俗的形成。”


郭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裁判。


11月6日,杭州市中院依法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判决郭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一直在路上


案件到这里并没有结束。“本案看似偶发,但不可忽视的是案件背后的一些问题,比如对社会培训机构的监管、师资操守的选择、职业的涵养与境界、儿童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社会传统文化与伦理的重塑等。”陈海鹰检察长如是说,“这个案件的改判,其意义不仅在于这个案件上,还在于一类案件上;不仅在于本案的法律效果,还在于其广泛的社会效果;不仅在于起到个案的预防作用,还在于起到面上的预防功效。对于推动一类案件的解决具有很大意义,更有利于推动良好的社会风尚,具有宣示法治的作用。”


近日,检察机关向有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完善日常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建议通过定期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联合制作“告家长书”等检校联动形式,强化学生和家长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辨识能力和维权意识。同时,检察机关将继续通过“检察官法治进校园”活动、“校园安全管理分管负责人培训”等形式,多维度开展普法工作,构筑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的良性生态圈。



来源:钱江晚报 杭州检察微信公众号

文字:肖菁 赵云

编辑:张   一

监制: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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