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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男子因胸闷到医院就诊后死亡!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百万

南海网 2022-06-08

海口男子刘琦(化名)因胸闷、

四肢发麻到医院急诊科就诊后死亡

患者的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

将医院诉至法院索赔

各类费用1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

一审认定医院承担30%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事件过程


2016年5月2日20:32,患者刘琦因胸闷、四肢麻5小时后到被告海南某医院门诊部急诊科就诊。急诊病历记载“现病史:5小时前胸闷、麻木,无大汗淋漓、放射痛等。初步诊断:胸闷原因待查”。被告立即安排患者卧床休息,医嘱行血常规、电解质、心肌酶、TNT、EKG、胸片检查并行床边血糖检测,同时医嘱行心电监护、吸氧处理。
      21:00,患者突发神志不清,四肢抽动,心率、血压为0,被告呼吸科住院医师、二线医师立即参加抢救,给予持续胸外按压、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心电监护、肾上腺素、补液等抢救措施。自21:03至21:30,被告医护人员持续进行心电监护、室颤、除颤、肾上腺素推注处理,但患者仍未恢复自主心律和呼吸。     22:00,患者家属要求再次除颤,自22:01至22:28,被告医护人员又再次除颤并仍予肾上腺素处理,但患者呈“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无自主心率、呼吸为0”。22:30,患者床边心电监护示心电波呈一直线,患者被宣告临床死亡。    此后,患者的妻子、孩子、父母认为被告诊断错误、未采取与患者病情相应的诊疗措施,存在过错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

据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被告同意,共同选定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鉴定。该中心认为海南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如下过失:诊断不准确,对疾病严重性预估不足;对患者处理不及时;对患者监护不够。根据湖北省《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医疗过失参与度的有关规定》,海南某医院在此次事件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存在一定关系,应负次要责任。过错参与度拟定为20%—40%。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认为,经审查,本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内容分析详实,鉴定意见具有临床支持和理论依据,法院依法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据此认定“海南某医院在对刘琦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存在一定关系,应负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医疗手段的积极介入亦不必然可以根本性扭转患者病情的不良发展,但不排除密切的关注、充分的评估、积极的医疗手段介入,可能改善患者的状态或延缓病情的不良发展,故被告的过失对患者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患者如能及时尽早就医,给予院方足够的救治时间,也可能根本性扭转病情的不良发展。故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确定由被告向原告承担30%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根据相关法规判决如下:被告海南某医院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人民币233567.85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记者:王天宇

编辑:王莹

值班主任:袁兰

封面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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