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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海南出台指导意见→

南海网 2024-01-04



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


《意见》指出,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建(房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应按照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应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明确维修资金续交、使用及监督程序等,并选定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主动接受住建(房管)部门监督。

住建(房管)部门要推广使用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以物业管理区域为核算单位,按幢建账、核算到户,建立业主分户明细账,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存储和查询等环节进行管理。专户管理银行要依托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办理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相关业务,建立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已建设管理系统的市县,要做好与省级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工作。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应当使用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

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安居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售后公有住房等住房应当足额交存维修资金。办公、商业等非住宅可参照住宅的维修资金管理要求进行交存、使用、监督管理。

在办理网签备案时,由建设单位代为足额缴纳维修资金;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核验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对尚未出售的物业由建设单位一次性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并在出售时向业主收取;办理入住手续时,业主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应按业主房屋门号设立分户账,并登记房屋门户号、建筑面积、业主姓名、联系方式、小区地址等信息。建设单位代缴维修资金的,应同步将业主交存维修资金信息报送专户管理银行。

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度30%的,由住建(房管)部门发出续交通知,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方,由其协助督促业主续交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划转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续交方案,通知业主续交维修资金。业主经督促仍不续交的,由业主委员会督促其限期缴纳。对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相应要求进行补交。

住建(房管)部门要优化维修资金使用流程、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审核时限,充分利用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方便业主决策使用维修资金,提高服务效能。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应提交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及业主表决和公示情况、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进度证明、竣工验收等材料。

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工程立项、工程审价、监理和验收产生的费用,可列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探索利用维修资金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来源: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记者:党朝峰

编辑:刘韫媛

内容审核:肖婧菁

值班主任:叶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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