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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泸州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首付款不低于25%

2017-07-05 看见泸州

6月3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通知》,从7月1日起,对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通知》的内容包括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实行差别化贷款、规范异地贷款、开展组合贷款、启动贷款发放轮候制度等。



个人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


调整最高贷款额度。恢复到2014年第九次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单笔贷款额度与缴存月系数挂钩。计算公式为“最高贷款额度×缴存月系数”。


缴存月系数认定标准: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小于12个月的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24个月的系数为0.8;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系数为1.0。


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5%;所购住房为再交易房(二手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改善性住房认定标准:缴存职工家庭已有1套住房或1次购房贷款记录,再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


以查房为主、查贷为辅,如借款人在所购房辖区无住房,但有两次或两次以上贷款记录,按改善性住房办理。


不得向已有2套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根据泸州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未联网的实际情况,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暂按在拟购房区县辖区内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规范异地贷款


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开展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是指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又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同时,还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借款人以所购本市城镇自住住房作为抵押,可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组合贷款是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运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商业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是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当个人通过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以向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经办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启动贷款发放轮候制度


根据公积金中心资金流动情况,启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制度。


本次调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如有与此相抵触的,一律执行新调整后的政策。


文|李家平

编辑丨袁轶  责编丨杨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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