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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进:构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七个关键环节

2015-06-08 王东进 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
王东进
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会长

  “长护”制度虽然与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乃至工伤保险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某些服务的提供上会有重合,但又有着显著的区别和鲜明的特质。“长期照护”(Long-term Care)既包括生活照料,也包括医学护理,这是现行的医保、养老等保险制度未能涵盖的范畴。
  
  “长护”制度首先是从解决老龄人口(特别是高龄、失能、半失能人口)的照护需求出发,以维护其照护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和改善社会福利、化解社会风险为宗旨,由国家依法实施、社会广泛参与、政府主动介入的一项社会政策和基本保险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构建“长护”制度要把握好认识、需求、筹资、权益、补充、人才、法治等七个关键环节:
  
  ——正确认识是前提。只有认识到构建这样一个“长护”制度的必要性、紧迫性,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高度考量“长护”问题,认识到化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风险不只是家庭和个人的责任,也是政府的责任、社会的责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风险、增进人民福祉的伟大事业,才会增强构建“长护”制度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坚定性。
  
  ——需求认定是基础。需求认定是建立“长护”制度的基础和基本立足点,也是为特定群体提供照护服务的先决条件。一要弄清、掌握照护需求总量和结构;二要弄清提供照护服务的种类、层次、方式和标准;三要预测照护需求的发展趋势。只有做到“心中有数”,“长护”制度的建设与服务的提供才能因适宜、适度、适用而取得实实在在的绩效。
  
  ——筹资方式是重点。采用何种筹资方式,不仅关涉制度模式的选择,而且关涉保障责任的分担。国际上一些国家(如德国等)实行的是用人单位和个人各负担一半费用的筹资模式。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可以考虑单位缴费占2/3,个人缴费占1/3。经济困难者或无收入者可由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或以直接购买服务的方式加以解决。
  
  ——尊重权益是要义。让有照护需求的人群获得“长护”服务,是他们的基本权益,而不是出于怜悯的施舍,所以尊重被照护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照护方式的选择权(是家庭、社区还是机构,是服务给付还是费用支付,或二者“混搭”)),是实施这项制度、做好照护服务的核心要义。
  
  ——政府投入是补充。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风险的主体是社会,只有社会成员广泛参与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治理格局。不能一说社会问题,就把责任一股脑地推给政府,似乎个人、家庭、单位、社会就没有责任了。政府只能负有限的责任,诸如规划、指导、创造条件、营造环境等。作为一项社会政策,政府要扮演“托底”的角色,应该且必须给予一定的财力支持,但这种支持只能是补充性的,而不是大包大揽。
  
  ——人才培训是关键。“长护”制度能不能构建起来并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是有没有合格的专门人才。因此,要着力培养专业护理人才、照护人员(专护技师)和经办管理人才(最保守的估计,单照护人员就需1000万人以上,既能化解照护风险,又可促进就业)。
  
  ——立法规范是保证。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指出的,要把各项改革举措纳入法制的轨道,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解决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长护”制度的建立就应遵循这个原则,要创造条件适时出台《长期照护保险法》或《长期照护保险条例》,使这项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做到于法有据、有法可依,这是制度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详见
《中国医疗保险》第6期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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