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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经办法人治理结构重在“管办分离”

2015-07-16 褚福灵 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褚福灵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 号)指出:“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事业单位真正转变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和公共服务提供主体。”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服务民生的社会组织,应以“管办分离”为原则,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之所以强调“管办分离”,是因为“管办不分”会导致“监督”缺位。形象的比喻是:“老子管儿子”的时候,可能有不忍心下手或越俎代庖之弊;在既是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时候,可能有给自己“加分”之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社会公益性,政府出资举办是应当的,关键是政府的定位应当是“监管”而不是“主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是具有充分自主权与能够独立履行社会服务职责的事业法人,而不应当是政府的附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公益事业法人,应依法运营,法人治理,自主决策。公益事业法人最高权力机构不应是上级部门,而是“政府代表、法人代表、参保人代表、专家代表”等组成的理事会。管理层由理事会聘任产生,同时建立专门监督机构——监事会,由此形成“董事会、管理层、监事会”相互制衡与促进的法人治理结构。
  
  因此,“管办分离”的要义是“监管与执行分开”,不能“自己执行自己监督”。其核心内涵是形成决策、执行、监督之间的制衡与促进机制,划清政府、社会、市场的边界,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从而建立起自我发展、依法运行的法人执行系统,确保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到位。(详见《中国医疗保险》第7期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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