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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医疗保险在法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2015-08-10 雷震 中国医疗保险

  (一)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医疗保险立法层次低,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社会保险法对医疗保险作了专章规定,但较为原则,更多具体的、实际操作的问题都无明文规定,致使地方开展医疗保险工作颇感法律依据不足。同时,医疗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及内容不明晰,权利与义务界定不清,导致政策制订上的紊乱和执行中的矛盾。

  

  (二)政策时常与法律相冲突

  

  医疗保险政策往往散见于医改和社会保险的政策之中,政策突破法律规定的情形屡见不鲜,导致某些政策“落实即违法”。

  

  (三)法律实施不到位

  

  有的部门和地方一方面置法律规定于不顾,任意突破;另一方面又采取实用主义态度,当法律对其有利时便按法律执行,当认为对其不利时则无视法律的存在。其行为不是以法律规定为指引,而是以利益为核心,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取舍,甚至违法也在所不惜。还有的不敢、不善或不愿运用法律措施和手段来推进工作。

  

  (四)法律意识不强

  

  受医疗保险法律体系不健全的影响,整个社会范围的医疗保险法律意识都极为薄弱。参保意识普遍不足,相当多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尚未树立起“自觉参保、依法参保” 的理念,缺少参保内在驱动力,断保、漏保现象大量存在。缴费不够主动,且误认为缴得越少越好。部门配合乏力,一些单位往往从部门利益出发,不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对医疗保险执法工作不予配合或配合不力。部分医保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也较弱,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不会或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行使职权。(详见《中国医疗保险》第8期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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