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长期照护保险的需求与受益者?
┃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目前我国试点地区的长期照护保险主要是依托于医疗保险进行筹资与支付,补偿对象主要为中重度生活不能自理人员(不包括失智老人和身体虚弱老人),采用费用报销为主的金钱补偿方式。
然而试点模式没有回答两大关键问题:①受益对象过少。谁是照护保险的需求者?保险补偿对象是谁?补偿形式与内容是什么?②需求与供给偏离。由于缺少对照护服务特征以及照护保险需求人群进行分析,一些试点地区照护保险补偿仅以老人身体能力评估为主,缺少对照护服务强度以及家庭照护能力进行评估,导致将最有照护服务需求的失智老人排除在外(目前只有青岛市于2016年底将重度失智老人纳入保障范围)。同时保险补偿对象不包括虚弱老人,缺少对虚弱老人发展到失能状态的早期干预,容易导致照护费用上涨,给国家财政带来负担。
解决这些问题,笔者建议:
首先,制度设计需明确为什么要制定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即出发点。德国和日本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都是从社会保障一体化管理出发、从系统构建的角度进行整体设计,以控制老年费用为目标,以帮助家属照护为出发点,以维护老人尊严为目的,进行整体规划。因此建议我国照护保险制度应该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一环整体进行规划设计,照护服务提供应该符合需求,如注重虚弱老人早期康复训练,改善轻中度失能老人自理能力,改善重度失能老人以及失智老人的生活质量、维护生活尊严,并对康复干预效果进行评估,改善服务质量。
其次,明确照护需求人群。与医疗服务不同,照护服务可以由家属或专业人员提供。家庭照护能力、老人照护强度、老人身体疾病的复杂性、家庭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均影响长期照护服务需求,因此制度设计应该以家庭照护能力低下、经济条件较差、因照护难度大家属无法提供照护服务等人群为主。尤其是失智老人,由于其疾病的特点通常是照护难度最大的人群,难以由家属提供照护。如德国、日本等国家养老机构照护服务的主要对象都是失智老人。提供服务形式会根据需求采取提供金钱补偿、提供服务、部分金钱补偿+部分服务等混合形式。
作者:大连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 张莹
详见《中国医疗保险》杂志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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