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明确,人社部重点做好这些工作
┃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要求着力推进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5项制度建设,不断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其中,人社部要重点推进和落实这些任务,一起来了解——
研究制定的文件
1
制定建立卫生人员荣誉制度的政策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牵头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推动落实的重点工作
1
全面启动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
三级公立医院要全部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建立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基层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就近就医。
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多种方式,推动医疗联合体成为服务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管理共同体。
开展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服务模式试点。
2017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明确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的工作方案。综合医改试点省份每个地市以及分级诊疗试点城市至少建成1个有明显成效的医疗联合体。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
组织开展三级医院日间手术试点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医保支付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落实引导推动公立医院参与分级诊疗的各项政策。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3
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至少选择1个地市开展绩效考核试点
明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属(管)医院参加属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政策措施,并开展综合绩效考核工作。
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至少选择1个地市开展绩效考核试点,加大探索力度。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4
2017年9月底前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
协调推进管理体制、医疗价格、人事薪酬、药品流通、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
逐步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
2017年,前四批200个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5
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
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区域协调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6
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
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选择部分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试点,初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机制。
开展制定公立医院章程试点。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负责)
7
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着手制订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相关指导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8
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
实行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政策。
理顺管理体制,可开展设立医保基金管理中心试点,承担基金支付和管理,药品采购和费用结算,医保支付标准谈判,定点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结算等职能。
完善大病保险制度,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等措施,提高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支付的精准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分别负责,财政部参与)
9
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450元
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扩大用药保障范围。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10
全面推进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型医保支付方式
国家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鼓励其他地方积极探索。
指导各地完善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
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选择1-2个地市全面实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和所有医疗服务,大幅减少按项目付费的比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共同负责)
11
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
2017年年底前所有城市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负责)
12
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
探索制订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标准。
在全国推进医保信息联网,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13
推动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
推动落实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增强保障合力。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负责)
14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医保经办
总结经验,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医保经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保监会负责)
15
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
努力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16
推动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保监会负责)
17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各省(区、市)2017年6月底前出台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制订细化相关政策措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负责)
18
增加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品种的数量
做好价格谈判与医保等政策的衔接。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19
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
鼓励连锁药店发展,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20
推进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应用
2017年年底前覆盖大多数统筹地区,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向医务人员延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21
督促各地细化措施,对医疗卫生机构单独制定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督促各地细化措施,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对医疗卫生机构单独制定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逐步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保护和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22
加快人才培养
培养全科医生2.5万名以上。
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为中西部地区招收培养5000名左右本科免费医学生。
继续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
新增7万名左右医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推进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
加快健康产业发展相关人才培养。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23
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
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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